在购房过程中,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往往是个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就像徐X、田XX与武汉市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其中的法律细节很值得探究。那么,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在实际执行中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2015年3月31日,徐X、田XX与XX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应在该日之前,将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二人。可直到2017年4月25日,诉争商品房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这显然构成了逾期交房。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第3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徐X、田XX支付已交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这里就出现了问题,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以及违约金标准,双方产生了分歧。
熊珂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熊珂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在湖北法院系统两家法院工作过,后进入自由市场,在多家企业任职,从法务主管直至法务助理总监,现为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熊珂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提出了有力的观点。
在诉讼时效方面,熊珂律师认为,逾期交房违约金是以日为单位累计计算的继续性债权,每日的违约金均为独立的债权,应单独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逐日届满。徐X、田XX于2017年6月21日提起诉讼,且无证据证明有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所以对于2015年6月21日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XX公司已经确定地取得了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而在违约金标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合同X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不得过分高于损失。本案中,徐X、田XX已于2015年3月7日接收了房屋,并取得了房屋的使用利益,且无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所以一审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将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由日万分之一调整为日万分之零点二五,是合理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益。同时,也警示开发商,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正如那句“合同条款需细看,权益保障在眼前”所说,只有重视合同细节,才能在购房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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