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双方的立场和各自的依托依据十分清晰。公诉方的考量来自本地同类油品侵权案件的惯例:但凡同时假冒多款注册商标的成品油类案件,之前的处理大多对当事人判处实刑,相关办案依据是对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为多商标叠加的侵权行为本就具备更高的违法情节,理应沿用过往的实刑处理尺度。而当事人一方的诉求很明确,自身是初次涉案,此前没有任何同类前科记录,经营过程里完全不清楚成品油商标侵权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观恶性极低,实际拿到手的违法获利才7000元,远低于对应的刑事入罪加重标准,油品也没有引发任何重大安全事故,完全有机会争取非监禁的处理结果,不该直接被收监关押。
德州于莹莹律师接手案件时,正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关键节点,这个阶段的辩护意见直接影响后续量刑建议的走向,一旦公诉方出具实刑的量刑建议,后续在审判阶段再去调整的难度会大很多。作为九公律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于莹莹律师没有直接照搬本地的既往惯例做预判,而是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案在卷的所有证据材料,把散落在不同卷宗里的数额、情节相关线索逐一归拢核对,最终确认全案最终查实的违法获利数额确实只有7000元,距离对应罪名规定的3万元刑事入罪加重标准还有很大差距。
围绕这个核心事实,她进一步把案件里所有符合从轻处理的情节逐一拆解出来,最终梳理出五大明确的辩点:一是本案的违法所得数额远低于对应罪名明确的刑事入罪加重标准,不存在情节严重到必须关押的情形;二是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前一直合法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主观上完全不清楚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售卖汽油的行为已经触及刑事犯罪,主观恶性极低;三是当事人有明确的意愿向被侵权品牌方作出赔偿,有条件争取到权利人的谅解;四是当事人全程自愿认罪认罚,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悔改认知;五是本案里当事人售卖的油品没有引发任何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没有造成额外的社会危害。
整理好完整的事实依据之后,于莹莹律师多次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逐一说明每一个辩点对应的卷宗证据支撑,同时提交了完整的书面法律意见,以及和本案情节高度契合的类案判例,逐点论证本案的实际社会危害性极低,完全符合缓刑的法定适用条件,并不符合本地之前那些情节更重、获利更多、甚至引发安全事故的同类油品侵权案件的情况,机械套用过往实刑的处理惯例对本案而言并不公允。整个沟通过程里,她没有刻意去否定此前同类案件的处理逻辑,而是始终围绕本案独有的低获利、无危害、初犯等具体事实展开,让承办检察官逐步意识到,这起案件的核心情节和此前的同类案件存在本质区别,确实具备适用缓刑的空间。
随着沟通的推进,原本卡在“多商标侵权成品油案一律实刑”和“本案情节特殊可适用缓刑”之间的分歧点被逐步厘清,公诉方重新对全案的社会危害性作出评估,最终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全部核心观点,出具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后续法院审理阶段,完全参照该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当事人最终成功适用缓刑,不用被收监服刑。
这类涉商标侵权的刑事案件里,很多时候当事人容易陷入一个认知误区,觉得只要侵权行为同时触碰多个商标,就必然会被判处实刑,却忽略了司法机关量刑时始终要以实际违法所得、主观恶性、实际危害后果这些核心事实作为核心判断依据。这起案件的处理路径也能看出,很多同类案件里的分歧,本质上不是规则的冲突,而是个案的特殊事实没有被完整纳入裁量视野,把每一个符合从宽情节的事实对应到明确的规则和类案支撑里,原本看似没有转圜空间的处理结果,也能回归到适配案件实际情况的尺度上。于莹莹律师本身常年深耕商标知识产权类案件代理,此前也代理过多起涉商标侵权的争议,包括曾代理武城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案件,把原本被主张500万元赔偿款的案件,通过专业谈判达成和解,最终仅赔付22.5万元,在知产案件的情节梳理和沟通磋商上积累了足够的实务经验,这些经验也成为这起交叉着刑事和知产属性的案件最终取得妥帖结果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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