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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协议履约纠纷,以债务抵销规则证付款完成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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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5 · 15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菊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28201711929412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372505507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专业、高效、细致、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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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一桩从正常商事合作一步步滑向僵局的股权纠纷,回溯整个过程能清晰看到,很多矛盾的爆发,往往并非初始约定存在致命漏洞,而是后续履约中很多细碎的分歧没有及时厘清,最终累积成足以困住整个企业的障碍。本案里双方当事人从各持半数股权的合作伙伴,一步步走到对簿公堂,整个演变脉络恰好可以让人看清这类商事纠纷的形成逻辑。

最初的状态十分常规,两名当事人共同出资设立地产类企业,各自持有公司50%的股权,初期双方基于合伙关系共同参与企业运营,没有明显的利益冲突,各项经营事务都能正常推进。随着企业运营逐步深入,两人的经营理念出现明显分歧,原本的合作基础开始松动,经过充分协商后,二人共同签订了书面的股东退出协议,就后续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由原告全额退还被告此前投入的出资及借款本息,款项付清后被告配合办理退股减资的相关手续,注销此前双方共管的财务账户,同时移交公司全部财务管控权限。这份协议本身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纸面约定的权责清晰,没有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按照正常的履约路径,双方走完相应流程后,企业经营即可完全交由原告独立主导,不会产生后续矛盾。

隐患恰恰出现在这份协议后续的执行环节里,双方此前合作多年,资金往来十分频繁,涉及数十笔大额转账、多笔过桥借款,还有不少款项是经由双方亲属代收的,所有资金往来没有在签订退出协议时一次性逐一核对厘清,仅仅是笼统约定了原告的付款义务。原告后续按自己的资金核算逻辑,陆续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完成了自认为完整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收到款项后,却认为部分经由自己亲属代收的资金不能直接计入原告的履约金额,主张原告实际并未付清全部约定款项,不满足协议约定的退股条件,因此拒绝配合办理任何约定中的变更手续。这种分歧出现初期,双方本可以再坐下来逐笔核对全部往来流水,把每一笔资金的性质、走向都理清楚,但双方都没有迈出这一步,分歧没有得到及时消解。

随后矛盾开始快速累积,被告始终不配合办理退股相关的各项手续,还持续扣押着公司的U盾、印章等核心经营物件,公司的日常运营直接受到影响,项目工程款无法正常拨付,员工工资的发放也开始出现阻碍,企业经营陷入停滞状态。原本的合作双方从最初的理念分歧,逐步演变成利益对立,多次自行协商都无法达成共识,矛盾已经超出了双方自行调和的范畴,最终原告选择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这一阶段恩施赵菊花律师介入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

接手案件后,恩施民事纠纷律师赵菊花律师面对的第一重困难,就是双方近六年累积下来的繁杂资金往来,当事人自行整理的材料零零散散,上千页银行流水、借款单据、对账凭证、沟通记录、报警记录杂乱无章,很难直接呈现完整的履约脉络。恩施赵菊花律师没有直接进入诉讼环节,而是先沉下心梳理全部资料,把所有往来资金逐一分类,清晰区分出哪些是初始股本金,哪些是后续的借款,哪些是临时过桥资金,哪些是经由亲属代收的款项,把原本杂乱的流水梳理出完整逻辑,搭建起一套可以对应协议约定的完整证据链。此时被告方的核心抗辩观点十分明确,其主张案涉股东退出协议属于附条件合同,只有原告完全付清全部约定款项后,被告才有义务配合后续的变更手续,而当前原告支付的款项并未结清,付款条件本身尚未达成。针对这一核心抗辩,恩施赵菊花律师结合《民法典》中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履行、债务抵销的相关规定,梳理出完整的法律适用逻辑,明确指出被告此前通过亲属代收的大额资金,本质上属于双方互负的金钱债务,按照债务抵销的相关规则,可以直接抵扣原告对应的应付欠款,结合梳理完成的完整资金往来记录,能够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主要付款义务。

进入庭审环节后,恩施赵菊花律师分层出示已经整理完成的全部证据,逐条回应对方提出的抗辩观点,清晰区分双方各自的金钱债务往来,论证案涉股东退出协议本身合法有效,被告拒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同时,恩施赵菊花律师没有局限于单纯的法律条文阐释,还结合企业当前的实际经营状态,向法庭说明被告长期扣押财务资料、经营物件的行为,已经对项目正常运营、相关款项的按时发放造成了实际负面影响,完整呈现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对应的事实与法律支撑,推动法庭充分考量案件的实际影响。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东退出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被告限期退出公司的股东、监事身份,配合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涤除被告名下对应的股权出资,同时判令被告及相关第三人限期配合注销全部共管银行账户、私章、网银U盾,完整移交公司财务管控权限,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的裁判理由明确,案涉股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合法有效,双方互负的金钱债务可以依法进行抵销,原告已经履行协议主要付款义务,被告以款项未结清为由拒绝配合变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不正当阻碍协议履行条件成就,应当视为约定的履行条件已经达成。这起持续许久的僵局最终得以破解,企业的完整经营权限回到原告手中,停滞的经营活动也逐步恢复正常。回溯整个纠纷的形成过程,不难发现没有哪个环节出现过极端的恶意行为,只是最初签约时没有彻底厘清过往繁杂资金的处理规则,出现分歧后又没有及时对账消弭差异,细碎的问题慢慢累积,最终变成了足以困住一家企业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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