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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施工合同的工程款能否要回?二审改判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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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5 · 155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620211129148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880911867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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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实际施工人承接建设项目零建工程,完工后被拖欠大额工程款,一审获判后,开发商以无合同、非实际施工人、过时效三点上诉。赵乐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零散证据抗辩,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帮施工人拿回工程款。本案折射出建设工程领域无书面合同维权的证据核心要点。

施工完成后拿不到对应工程款,当事人攥着零散凭证反复跑法院的情况并不少见。某实际施工人与延安一家房地产公司仅口头约定承接项目零建工程,做完围墙抢修、临时路面铺设等活后,对方仅付了部分款项,剩余近百万工程款拖了两年没结算。当事人催讨无果后,向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开发商支付982350元,对方不服,立刻上诉称双方无施工合同、施工人并非实际主体、案子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赵乐是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事部主任,2015年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长期深耕延安本地建设工程、民商事纠纷领域,已办结百余起相关案件。接手此案后,她先调阅一审卷宗,将工程计量明细、股东签字单据、工人证人证言、零星付款记录等散落证据按时间逻辑逐一分类,核对每份凭证与施工内容的对应关系,确认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当事人持续主张权利三个关键事实的支撑依据,避免二审时出现证据漏洞。

二审庭审中,赵乐针对开发商提出的三项抗辩逐一回应,重点指出:时任公司股东兼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明细,构成表见代理,足以证实施工事实;多名工人的证言能和结算单据、付款记录对应,证实当事人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案涉债务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且当事人此前已起诉主张过债权,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问题。针对开发商二审新提交的付款证据,她也当庭指出其中部分款项属项目其他开支,与本案工程款无关,不应从诉请金额中扣除。

二审法院最终采信赵乐的抗辩意见,结合二审查实的另一笔已付工程款,将欠付金额调整为852350元,作出终审改判。赵乐在这个没有书面施工合同的案件里,靠梳理零散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对抗开发商的全部上诉抗辩,帮实际施工人拿到了相应工程款。在延安本地的法律服务领域,这类无书面合同的工程款纠纷,历来是维权难点,能从二审阶段调整证据逻辑促成改判,需要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表见代理规则、诉讼时效认定有扎实的实务积累。基层法律服务的价值,有时就藏在这些零散证据的仔细核对里,藏在对每个抗辩点的精准回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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