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的指控与量刑建议里,已经明确认定了当事人具有坦白、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同时给出了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但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时,仍存在细节层面的分歧:盗窃的财物是工地外墙装修铝板,属于正在使用的生产经营物资,这类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比一般普通盗窃更高,是否会成为阻却缓刑适用的考量因素,这是双方博弈的核心所在。当事人一方的立场很明确,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所有能做出的弥补行为,理应获得缓刑的处理结果,手里的依据是当事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所有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细节,第一时间退还了全部销赃所得,被盗铝板完璧归赵,额外支付的赔偿款也拿到了被害单位出具的正式谅解文书,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
四川广安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介入这起案件后,没有仅仅停留在已有的从宽情节清单上,而是围绕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逐一核对每一项事实细节。首先,他先梳理了全部在案证据,把当事人到案的时间节点、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内容与案情的吻合度逐一核对,确认其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翻供或者隐瞒同案相关事实的情况,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坦白要件。接着,他逐一核实退赔的全流程细节:当事人退还废品收购站的5418元赃款,直接促成了被盗铝板全部追回,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装修物资的直接损失,后续家属额外支付的6000元赔偿,也针对性弥补了工地因铝板失窃可能产生的工期延误、物资调配的间接损失,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文书明确表示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额外责任。除此之外,吴正波律师了解到当事人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属于临时起意的偶犯,本身社会危险性极低。
为了进一步夯实悔罪态度的外化表现,吴正波律师还协助当事人家属在开庭前就全额预缴了3000元罚金,把原本可以在判决后履行的义务提前完成,用实际行动向法庭展现当事人并非口头上认罪,而是已经以实际行为落实悔罪的态度。随后他把所有这些事实细节,对应到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具体条件里,逐一对应拆解,没有笼统主张当事人情节轻微,而是把每一项从宽情节对应的法律依据、事实支撑都梳理成清晰的逻辑链条,明确指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这一缓刑适用的核心判断标准。
庭审过程中,关于工地物资盗窃是否需要从严裁量的分歧逐渐被厘清。合议庭注意到,这起案件里的被盗铝板已经全部追回,没有影响到工地的正常施工进度,当事人的额外赔偿也进一步弥补了所有可能产生的衍生损失,被害单位的谅解已经直接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不存在需要通过实刑来惩戒的公共利益诉求。此前部分案件中对涉生产经营物资盗窃从严把握的前提,是物资损毁、无法追回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损失,而这起案件并不符合这类情形,不存在阻却缓刑适用的正当理由。
随着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卡点被逐一澄清,案件的走向也逐渐清晰。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2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认为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决当事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里,并没有出现颠覆性的无罪辩护空间,核心的争议点始终围绕着法定从宽情节的落地和缓刑适用条件的精准匹配展开。吴正波作为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本身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深知这类数额刚达较大标准、从宽情节齐备的盗窃案件,核心不是去争论构不构成犯罪,而是把每一个影响裁量的细节都梳理到位,消除所有可能阻却缓刑适用的疑虑,才能让当事人的悔罪行为得到对应的正向评价,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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