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的背景是,此前有两名共同借款人一同向当地银行申请了20万元借款,后续出现逾期,等到银行准备启动诉讼程序追索剩余欠款时,才发现其中一名共同借款人已经离世。最初银行的诉求里,原本只打算向在世的另一名共同借款人主张全部债权,并没有第一时间将已故借款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纳入诉讼主体。在世的共同借款人出庭后,也没有主动提及自己已单独承担全部债务的意愿,反而倾向于将已故借款人的债务份额拆分出去,试图缩小自身的清偿责任范围;而三名从未出面的继承人,既没有向银行作出过任何放弃继承的书面表示,也没有提交任何放弃遗产的相关材料,从程序上看,他们完全有可能以未继承遗产、对案涉借款不知情为由,抗辩自身不需要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接手这起案件的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王禾杰律师,她是大理州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金融保险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此前已经代理银行处置近百起金融不良资产案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介入案件后,王禾杰律师没有局限于常规金融借款纠纷的举证思路,而是先把整个案件里嵌套的两层法律关系逐一拆解开来:一层是银行和两名共同借款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另一层是已故借款人的遗产继承和遗产债务清偿关系。为了把两层关系的事实都夯实,她逐一梳理出完整的证据链条,从最初的借款合同、银行放款凭证、逐期还款对应的欠款台账,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已故借款人死亡证明、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全部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再到前期摸排到的清晰遗产线索,以及银行这几年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公告费等全部维权费用票据,所有证据都按时间线和法律关系分类整理,没有留下事实空白。
针对三名继承人经公告传唤始终未到庭的情况,王禾杰律师重点围绕相关规则展开论证: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遗产债务清偿条款,继承人如果没有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就应当视为接受继承,进而需要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对方提出的所谓继承人未到场就不能推定接受继承的抗辩,恰恰被民事诉讼缺席审理规则直接覆盖——三名继承人经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放弃继承,更没有举证证实自己没有实际获取任何遗产,自然不能直接免除他们对应的法定责任。同时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里的借款违约责任条款,在世的共同借款人本身就对全部共同借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不能以已故借款人已经离世为由拆分自身的还款比例,银行主张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合理的维权支出,都属于合法的债权范围,理应得到全部支持。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完整采纳了这些论证逻辑:首先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在世的共同借款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必须全额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同时支付银行主张的2400元律师费、200元公告费;针对三名缺席的继承人,法院明确指出,三人没有提交任何材料证实自己已经放弃继承,依法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因此需要在各自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也由在世的共同借款人全额承担。
这份判决作出后,银行的债权得到了完整的保全,既锁定了在世共同借款人的全额清偿责任,也把已故借款人名下的遗产全部纳入了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彻底避免了此前可能出现的遗产无人偿债、部分债权悬空的风险。在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里,王禾杰律师没有只盯着金融借款的单一维度推进诉讼,而是提前预判到了遗产继承环节可能出现的主体缺位问题,通过完整的证据梳理和双重法律关系的清晰厘清,把原本容易被遗漏的责任主体全部纳入诉讼程序,最终实现了债权的全额追索,这也是她常年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案件中,一贯坚持的细致梳理证据、理清多层法律关系的办案风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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