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治理场景中,村委会雇用本村村民从事安保、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等零散工作十分常见,多数村干部对用工法律风险认知薄弱,很少与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也未购买任何保险。一旦务工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伤亡,家属往往会按照工伤标准提出高额索赔,甚至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让本就经费有限的村委会陷入被动应诉的困境,这也是很多基层自治组织都曾遇到过的棘手难题。"
"某村村民老王受村委会聘用,在村内担任安保值班人员,日常主要负责村落巡逻、外来人员登记、公共区域秩序维护等工作。工作期间,老王在值班岗位上突发疾病,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料理完后事,老王家属认为,老王是在为村集体工作期间去世,应当享受工亡待遇,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老王与村委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家属不服仲裁结果,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的赔偿金额远超村集体的年度经费预算,村委会一时间陷入两难境地。"
"接受村委会的委托后,寿光联邦尚法团队张律师,张铭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仲裁阶段的全部案卷材料,与村委会负责人详细核实老王的入职流程、日常管理模式、劳动报酬发放方式等细节。结合在案证据与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团队迅速明确了案件的核心抗辩方向。"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十分明确:一是村委会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二是老王与村委会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当纳入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律师团队检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梳理了同类案件的裁判口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所适用的用人单位,主要涵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用工情形。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设立依据、组织性质、职能定位均与经营性用人单位存在本质区别,并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重点向法院阐述:村委会与老王之间仅属于普通劳务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同时,律师也向法院说明,老王本为村集体成员,其在村集体从事的安保工作,属于村民自治框架下的公益性劳务范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由劳动合同法调整。"
"最终,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村委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案涉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起诉。该结果意味着,村委会无需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工亡赔偿责任,成功化解了村集体面临的大额索赔风险。"
"实务中,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在岗位上提供了劳动,就必然与用工方构成劳动关系。事实上,劳动关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法定要件,首要前提就是用工一方具备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对于村委会、居委会这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言,其本身不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范畴,与聘用的劳务人员之间通常仅成立民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对于基层自治组织而言,即便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代表可以完全忽视用工风险。在雇用人员提供劳务时,应当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性质,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对工作内容、报酬标准、伤亡责任划分等事项作出清晰约定;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为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合理分散用工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风险,避免突发意外事件给集体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执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专业、严谨、高效、负责的理念,依托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的协作支持,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从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出发为当事人制定最优应诉方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帮助基层组织厘清用工中的法律边界,为基层治理的规范运行提供务实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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