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运输公司实际运营的重型货车,在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有效期内,于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追尾、刮擦多方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公司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自行垫付了车辆施救费、车辆维修相关费用。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按照内部核算标准赔付了部分款项,但企业核算下来,实际支出的施救费、维修费与已到账理赔金额仍有不小差距。"
"在多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决定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剩余权益。企业找到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的闫宏律师时,距离保险公司提出的和解期限已经很近,若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很可能被视为认可此前的定损金额。"
"接手案件后,闫宏律师首先梳理了全部投保单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支付凭证,发现保险公司的定损清单并未覆盖实际维修的全部项目,其主张的双方协商一致定损也没有对应的书面确认文件。"
"在闫宏律师的协助下,企业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事故造成的实际维修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最终评估结论出具后,结合企业实际支出的施救费、垫付的评估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已赔金额之外,另行赔付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5.2万余元,并承担对应的评估费用。"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此前的理赔金额已经是双方协商确认的结果,新的鉴定结论中除了气瓶维修项目外,其余项目都属于已赔付范围,属于重复主张,请求二审改判仅支付气瓶维修的8000余元费用。"
"二审审理阶段,作为四级律师的闫宏律师,是从2022年7月开始正式执业的,执业证号为12108202211482222,同时担任营口市律师协会公益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深耕大石桥本地法律服务。他围绕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回应,首先明确司法鉴定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材料经过双方质证,结论具备合法性与客观性;其次保险公司没有拿出充分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也没有证据证明此前的定损金额经过运输公司书面确认;最后列明施救费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评估费是为查明损失产生的合理支出,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经过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处理这类保险理赔纠纷时,首先要明确,保险公司内部的单方定损结论,并不具备最终的法定效力。如果当事人不认可定损金额,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这份中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才是法院认定损失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其次,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正规施救费、为查明损失支出的评估费、鉴定费,只要有正规支付凭证、符合当地市场收费标准,都可以一并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不要遗漏合理的维权支出。"
"最后,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重复赔付项目已包含在定损内等抗辩主张,一定要要求对方提供对应的书面证据,不能仅凭口头说明就认可其抗辩理由,所有争议项目都要对应到实际维修清单、支付凭证上逐一核对。"
"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位于营口市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福乐家居小区,是本地规模较大的律所,先后获评营口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律所党支部也获得过先进基层党组织、辽宁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的相关荣誉。"
"闫宏律师的执业理念始终是调诉并举,务实维权,深耕本地法律服务,执业范围覆盖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继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多个方向,熟悉大石桥本地的司法裁判规则,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兼顾诉讼效率与维权成本,制定务实的诉讼策略。"
"很多普通车主、小微企业遇到保险理赔纠纷时,往往因为不熟悉保险合同条款、不清楚司法鉴定的申请流程,被迫接受保险公司的低额定损。实际上只要留存好全部费用凭证、理清投保的责任范围,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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