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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难题,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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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1 · 13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6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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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闹上法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等费用,被告却称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第三人也各执一词。合同相对性和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认定?法院又会基于怎样的法理依据作出判决?这起复杂案件背后的法律争议引人深思。

在建筑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罕见。此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同时还牵扯出第三人赵X、刘X,各方围绕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以及管理费返还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纷争。

原告声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却未履行约定。然而,被告则坚称与原告没有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认为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来主张权利。第三人赵X也主张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这其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本案中,若原告与被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那么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就需要突破这一原则。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则更为复杂,它需要综合考虑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多方面因素。这也是这起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所在,原告面临着若无法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就可能无法获得工程款等费用的法律风险。

案件立案后,被告委托的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积极参与到诉讼中。张居宽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自2004年就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在建筑工程等领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知识储备。

在庭审过程中,张居宽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理功底,紧扣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他详细梳理了工程转包链条,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在处理这种复杂的建设工程案件时,他形成的务实作风得以充分体现,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努力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张居宽律师还利用自己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对工程款支付核对等情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深知在这类纠纷中,财务和税务问题与法律问题紧密相关,凭借自己作为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的专业优势,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结合起来,让自己的观点更具说服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但结合工程预审总价、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证据核算,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居宽律师有效抗辩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这起案件也让我们看到,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一位专业、务实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多么关键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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