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多年的杨福律师全程承办,其长期专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侵权责任等民事案件处置,积累了大量一线实务办案经验,擅长从繁杂琐碎的案件事实中精准锁定争议核心,为案件高效推进奠定基础。毛某、夏某、李某分别于2020年入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24年3月11日,公司以“经营发生重大变故”为由单方面辞退三人。三位员工认为公司属违法辞退,自行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佣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但公司坚称批量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条件,只需按N+1补偿。员工们自行维权失败,原因在于证据缺失,无法证明本人业务及作为后续跟进人员所涉业务已达到交房标准,且未休年休假的证据也不足,同时对法律关系认识不清,难以厘清自身权益。
杨福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仔细研究了公司的《营销系统佣金管理制度》,固定了三位员工作为后续跟进人员所涉佣金的相关证据。在年休假问题上,虽然因员工未能证明实际值班,最终未获年休假工资支持,但杨福律师通过提供值班表等证据,完整保留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在本案办理全程中,杨福律师始终秉持严谨细致、务实高效的执业原则,摒弃模板化办案模式,结合当事人实际诉求、案件利弊情况定制专属解决方案,兼顾维权效果与当事人时间、经济成本。他制定了调解+诉讼双重方案,一方面积极与公司沟通调解,争取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做好诉讼准备,以法律手段保障当事人权益。在调解过程中,杨福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向公司阐明利害关系,强调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经营困难、大量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合法解除,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N+1)。同时,支持了已达交房标准的跟进人员佣金。三位员工合计获得裁决支持327003.8元,还争取到“非因本人原因离职”的离职证明以及2024年3月社保(养老、医疗、生育保险)的补缴。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当遇到劳动纠纷时,不要盲目自行维权,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因证据不足、法律关系不清等问题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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