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一审判决作出后,食品企业不服,向福建省龙岩市xx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企业认为调岗降薪属于合理用工管理,岗位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薪资标准符合岗位要求,不存在未足额发薪;还称劳动者擅自离岗属于主动辞职,并非被迫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需支付补偿金。龙岩李东方律师继续担任劳动者的二审代理人。
从权利义务的法律来源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的义务,即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在本案中,企业无正当理由、未经沟通单方降级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明显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从权利义务内容分析,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岗位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则有义务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的这种单方调岗降薪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企业主张员工违纪,但自始至终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应当对其主张的员工违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体现了企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举证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在此情况下,有权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若企业无法提供,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生效仲裁文书已认定企业存在克扣绩效工资的事实,足以证明企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克扣绩效工资的行为,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因企业违法行为送达被迫离职通知,离职行为合法,不属于无故旷工,依法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用工自主权、调岗降薪的合理性、离职性质三大焦点辩论。龙岩李东方律师全程依托原有证据及一审裁判逻辑,逐条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强调劳动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以及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合议庭对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重新核查。最终,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企业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企业未能证明调岗降薪具备合法合理性,其行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一般认定标准是基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对等且明确的。用人单位有合理管理劳动者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框架内进行,同时要承担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安全等义务。劳动者有提供劳动的义务,但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健康保护等权利。
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点主要集中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平衡上。像本案中的调岗降薪问题,用人单位往往以用工自主权为由进行单方变更,但却忽视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另外,离职性质的认定也是常见争议点,用人单位可能会将劳动者的被迫离职认定为主动辞职,以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在证据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各自主张的事实都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而在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往往存在困难,容易引发争议。龙岩李东方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过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充分利用证据,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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