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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孙子女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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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3031人看过
导读:不可以与孙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对象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员或者集体组织,而对于孙子女显然是属于法定继承对象的,不可以签订相关的协议。
与孙子女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吗?

一、 与孙子女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吗?

不可以与孙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孙子女不能成为祖父母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只能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不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孙子女在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时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并且享有代位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孙子女不能与祖父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民法典》中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认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都是不可以与遗嘱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因为法定继承人之间与被继承人之间本身就已经存在继承的关系,如果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难以认定相关财产的分割情况,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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