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是常见的问题,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一张发票,看似微不足道,却可能引发一场激烈的法律纷争。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因发票问题闹上了法庭。
事情要从2012年说起,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建设集团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工程实际由某自然人施工,然而在后续的结算过程中,置业公司以对方仅开具部分发票、尚欠大量发票未提供为由,将二被告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这场纠纷中,被告方聘请了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张居宽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他从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至今执业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接手案件后,张居宽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分析。他首先从合同义务入手,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这一观点的提出,源于他多年来在合同法领域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经验。他深知,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只有明确约定的事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接着,张居宽律师对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这一判断需要对法律有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张居宽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为被告方的抗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于自然人被告,张居宽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这一抗辩体现了他对案件细节的关注和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循。在诉讼过程中,主体资格的认定至关重要,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导致整个诉讼的失败。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他在法庭上的表现冷静、专业,每一个观点都有理有据,让法官和原告方都不得不认真对待。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居宽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场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张居宽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在执业过程中,张居宽律师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他在企业日常法务中力求精于法律,在劳动人事、合同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凭借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律师基本信息卡片:
律师姓名:张居宽
执业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服务地区:淮安市
执业理念:未提及
擅长法律领域:刑事法律,公司法律,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知识产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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