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一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胜诉之路

一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胜诉之路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3 · 14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6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更多>
导读:某置业公司与建设集团、自然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置业公司以对方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起诉。被告方律师精准抗辩,从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主体资格等方面阐述观点。最终法院采纳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是常见的问题,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一张发票,看似微不足道,却可能引发一场激烈的法律纷争。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因发票问题闹上了法庭。

事情要从2012年说起,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建设集团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工程实际由某自然人施工,然而在后续的结算过程中,置业公司以对方仅开具部分发票、尚欠大量发票未提供为由,将二被告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这场纠纷中,被告方聘请了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张居宽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他从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至今执业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接手案件后,张居宽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分析。他首先从合同义务入手,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这一观点的提出,源于他多年来在合同法领域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经验。他深知,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只有明确约定的事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接着,张居宽律师对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这一判断需要对法律有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张居宽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为被告方的抗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于自然人被告,张居宽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这一抗辩体现了他对案件细节的关注和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循。在诉讼过程中,主体资格的认定至关重要,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导致整个诉讼的失败。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他在法庭上的表现冷静、专业,每一个观点都有理有据,让法官和原告方都不得不认真对待。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居宽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场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张居宽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在执业过程中,张居宽律师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他在企业日常法务中力求精于法律,在劳动人事、合同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凭借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律师基本信息卡片:

律师姓名:张居宽

执业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服务地区:淮安市

执业理念:未提及

擅长法律领域:刑事法律,公司法律,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知识产权法律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诉讼指南相关

加载更多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