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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居住权起纷争,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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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2 · 15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施政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161099323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18524270
代表案例:3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婚姻家室、房屋买卖、等多方面案件,严谨求真,抓住每一个细节,以成为一个正义专业的法律人为方向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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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施政律师曾代理一起兄弟姐妹之间的公有住房居住权排除妨害纠纷,最终二审维持了当事人的公房承租居住权益。这起案件涉及公有住房同住人认定、居住权益继承以及诉讼中止等多个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原被告是同胞姐妹,案涉房屋是公有住房,早年由房管部门分配给原生家庭,最初的租赁户名登记为双方母亲。父母相继去世后,经公房管理物业公司审核,将承租人变更登记为被告。两名原告虽是房屋原始受配家庭成员,但她们的户籍都曾从案涉公房迁出,后来又迁回,且二人都在他处取得福利保障性质住房,其中一人享受过动迁安置福利,另一人购置了经济适用房。户籍迁回后,她们长期未在案涉房屋实际居住。小区启动旧房改造工作后,两名原告起诉,主张自己是房屋同住人,要求排除被告对其居住使用房屋的妨害。

两名原告提出,自己是房屋原始受配人,理应享有居住权利,还认为公房居住权益类似遗产可以继承,被告不应阻止其入住。同时宣称公房管理单位变更承租人的程序违法,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等待另案处理结果。

面对原告的诉求,施政律师代理被告参与了一审全部诉讼程序。他提交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名原告户籍迁出后回迁,长期不在公房实际居住,且已在别处取得福利保障住房,属于空挂户口,不构成公房法律意义上的同住人,不享有案涉公房居住权利,也就不存在需要排除的妨害。他还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实质是为了获取旧房改造相关利益,并且本案审理不需要以另案结果作为裁判基础,不满足诉讼中止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施政律师的观点,认定两名原告为空挂户口,不属于公房同住人,不享有居住权益,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原告不服一审裁判,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原告引用高院指导意见条文,称原始受配人户籍因婚姻迁出不丧失居住权利,还再次提出物业公司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案件应当中止。

上海施政律师继续在二审阶段代理被告。针对原告的上诉理由,他逐条进行抗辩。他指出上诉人对司法指导意见存在条文理解错误,该条文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上诉人已经享有他处福利住房,长期不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法定条件。而且本案裁判基础是原告是否属于同住人,并非单纯审查承租人变更行为,不满足中止诉讼法定条件。

二审法院核查全部事实证据后,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施政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

从这起案件可以总结出一些经验。公有住房同住人认定不能仅看是否为原始受配人以及户籍登记,需要同时结合是否实际居住、是否他处享有福利保障住房综合判断,原始受配身份并不等同于永久居住权。在公房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常错误地把公房居住权当作遗产继承,这不符合公房政策。面对对方以另案为由申请诉讼中止,代理人要准确辨析本案裁判基础,论证案件不需要等待另案结果。在二审中,要及时纠正对方对司法文件条文的错误解读,拆解对方法律论证逻辑。

上海施政律师在本案一审、二审全程代理,通过梳理公房居住、户籍、福利分房证据,厘清了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纠正了对方对司法政策的错误引用,论证原告不具备居住权利,帮助当事人保住了公房承租居住权益。对于涉及公有住房承租权、居住权、排除妨害、公房动迁利益分割等房产家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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