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众型走私犯罪的司法认定实践中,不少办案机关会直接将参与投资、分得利润的人员统一划入主犯范畴,这种以身份标签代替实质审查的认定方式,很容易忽略不同投资人之间实际参与度的巨大差异,直接导致部分仅少量出资、未深度介入业务的当事人量刑失当。"
"处理过逾百起刑事案件的赵丽丽律师,在接触到这起偷逃税额超两千万元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时,第一时间敏锐捕捉到了本案核心的破局点:无需纠结投资事实本身的真伪,完全可以在认可当事人出资分红的基础上,通过全链条证据比对,拆分不同投资人的实际作用边界。作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秘书长,她很早就注意到,当前走私类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普遍存在将“投资人”这一概括身份直接等同于“主要作用”的惯性判断,这种规则简化很容易造成实质不公。"
"为了把当事人的实际参与度从模糊的“投资人”身份里剥离出来,赵丽丽团队没有停留在口头主张“当事人作用小”的常规辩护路径上,而是依托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积累的精细化阅卷经验,把数百本卷宗里的人员分工、群聊记录、资金流水、出入境记录全部拆解成可量化的对比维度。作为璟成刑辩团队创始人,她带领团队把整个走私流程从揽货、清关到跨境运输、工资结算的全环节逐一列项,将每一名投资人的实际履职情况对应填入表格,清晰呈现出当事人完全没有参与核心业务管理的事实。"
"统计结果显示,当事人在所有业务沟通群里的发言占比仅为0.18%,既没有联系货主、安排水客通关的权限,也从未有过往返澳门参与跨境货运的出入境记录,就连代收清关费用的次数、金额,也远远低于其他同案投资人。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赵丽丽在梳理这起走私案件的辩护逻辑时明确提出,“投资分红”只能用来区分单纯领薪的受雇人员和出资人,但不能成为所有出资人一律等同追责的理由,出资人内部依然要按照实质参与程度再做层级划分,这一辩护观点最终获得了办案机关的采纳。"
"最终在同案其他所有投资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当事人成功被认定为从犯,获刑五年,避免了刑期的大幅超出合理范畴。这起案件的裁判思路也为后续同类走私、涉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提供了可参考的样本:司法评价绝不能停留在身份表象,必须穿透到每一名行为人实际参与的具体环节,才能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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