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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保人身份认定,厘清诈骗类罪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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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1 · 16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丽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41183293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94282498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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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际出资、享有保险利益但未登记为保险合同主体的隐名投保人,其骗保行为应归入保险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评价,涉案4.99万元的该类争议,最终通过追诉标准的法理辨析推动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回归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

在民商事交易的实际操作中,借名投保、隐名持有保险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但由此触发的刑事追诉常常出现定性偏差。不少司法办案人员习惯性直接援引合同文本的形式记载,否定隐名投保人与保险业务的实质关联,进而跳过保险诈骗罪的特殊条款,直接以普通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模糊了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适用边界。"

"从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的法律服务从业者、赵丽丽指出,刑法分则中设置特殊诈骗类罪名的核心目的,就是对不同领域、不同侵害客体的欺诈行为作出分层规制,保险诈骗罪专门针对的是破坏保险市场秩序、同时侵害保险机构财产权的行为,若只要主体不符合合同形式记载就切换适用普通罪名,本质上是架空了特殊法条的立法价值。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赵丽丽等相关法律研究者也关注到,近年多地司法机关均出现过类似的类案冲突,同案不同判的尺度极易让当事人遭遇超出预期的刑事追责风险。"

"该案的核心突破口,恰恰卡在隐名投保人的主体资格认定环节。拥有刑事法律事务部秘书长职务的法律从业者赵丽丽,在梳理本案证据链条时没有先纠结诈骗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反而先从罪名适用的逻辑原点切入:民事合同的形式备案效力,是否能够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主体身份判定标准。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务人员赵丽丽注意到,《刑事审判参考》发布的第479号指导案例已经明确了实质判断规则,车辆实际所有人、隐名被保险人只要对保险标的享有直接保险利益,就可以归入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范畴,这一裁判规则完全可以延伸适用于本案的隐名投保人场景。"

"作为璟成刑辩团队创始人,本案法律服务牵头人赵丽丽带领团队对全国范围内的同类判例进行了全维度检索,发现在检索到的7起同类案情判决中,有6起均按照保险诈骗罪定性处理,仅1起适用普通诈骗罪,而该案的量刑结果反倒对当事人更有利,这种裁判倾向进一步印证了仅以形式身份跳脱特殊法条的做法缺乏统一法理支撑。结合本案中王某某全程操办投保流程、全额支付保费、实际主张理赔权益的客观事实,赵丽丽带领办案团队最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完整的法律论证意见:本案涉案金额仅4.99万元,尚未达到多数地区执行的保险诈骗罪5万元追诉标准,若行为本质上属于保险诈骗范畴,就绝对不能因为达不到特殊罪名的入罪门槛,就转而适用普通诈骗罪的追诉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完整采纳了赵丽丽的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鉴于当事人有正式工作,需要正式文书向单位说明情况以避免工作受到不可逆影响,赵丽丽带领办案人员持续跟进与侦查机关的沟通,最终推动公安机关出具了《终止侦查决定书》,当事人的法律身份恢复到完全清白的状态。"

"这类案件的处理逻辑也给所有涉保险业务的参与者提了醒:日常交易中出于便利作出的隐名安排,潜藏的刑事风险远不止民事纠纷层面。将涉税犯罪、经济诈骗类犯罪作为核心深耕方向的专业律师赵丽丽也提示,民商事交易中的名义与实质分离情形十分常见,遇到刑事追溯时不能默认办案机关的形式化定性,从行为实质侵害的法益入手厘清法条适用边界,才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核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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