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于2022年9月入职武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签有两份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对胡X薪酬结构多次调整,2023年7月,公司因销售部管理问题发布多项制度规范员工行为。9月14日,胡X以公司未按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未足额支付报酬为由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33万余元。
彭龙亭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迅速对案件展开全面剖析。本案的棘手之处在于,胡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远超武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若经济补偿金请求获批,将按三倍封顶计算,数额巨大。而且,胡X主张的年度团队总营业额提成近20万元,也是争议焦点。针对这些情况,彭龙亭律师制定了系统的抗辩策略。
在仲裁阶段,彭龙亭律师从多方面进行系统抗辩。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性质,胡X无故提交通知书后自行离开且未办离职交接,公司按时发薪,发布制度是正常管理举措,胡X主张被迫离职不成立。关于欠发工资,依据薪资确认函,胡X主张的基本工资系奖金误列,且工资已足额发放。关于退费业绩提成,公司规定学员退费未收违约金则扣团队营业额,胡X已确认工资发放无异议。关于年度团队总营业额提成,发放条件是团队业绩达600万元,胡X在职期间未达标且其销售问题致公司面临风险,提成请求生效条件未达成。关于经济补偿金,胡X系主动离职,公司不存在需支付的情形,即便支付,按三倍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金额也会大幅降低。
仲裁委经审理,部分采纳彭龙亭律师的抗辩意见。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9月14日解除;公司支付胡X2023年2月至8月期间未足额发放的提成4115.33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740.5元;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驳回胡X其他仲裁请求。仲裁阶段成功将赔偿金额从33万余元压缩至42855.83元,减损率高达87%。
此案中,书面协议成为抗辩关键,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为驳回高额请求提供支撑。附条件薪酬设计要谨慎,虽激励员工但条件需合理可行。三倍封顶规则善用能有效降低赔偿金额。主动离职与被迫离职的界定需依据证据。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用人单位制定和执行时要注重合法合理并留存证据。“法律是公正的艺术,我是这艺术的工匠。”彭龙亭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用人单位最大限度维护了权益,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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