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的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的解决都离不开专业律师的参与。广东兆邦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朱日程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素养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深耕于刑事、商事合同等领域,秉持“本地深耕、精准办案,全域服务、高效响应,专业精细、务实尽责,收费透明、诚信执业”的理念,为许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2023年,佛山发生了一起诈骗案。同案人徐某某编造谎言,声称能帮被害人严某某拿到某食品公司猪杂承包合同,之后以活动费、场地押金、好处费等名目,多次诱使被害人转账,累计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在此期间,被告人叶某受到徐某某的邀约,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他冒充食品公司负责人与被害人见面用餐,还在虚假的承包合同上签署他人姓名,帮助徐某某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到了2024年12月,叶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公诉机关随后以诈骗罪对叶某提起公诉,认为他参与了整个诈骗犯罪过程。面临指控,叶某委托了佛山朱日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朱日程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多次会见叶某,倾听他对事件的陈述。通过深入分析,朱日程律师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叶某并未参与诈骗的全程策划与实施,只是在后期参与了部分环节,对于此前的诈骗行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而且,叶某在整个过程中未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从现有证据来看,只能证明叶某参与后被害人转账的部分金额与他的行为有关,他不应该对全部金额负责。此外,叶某对签字行为的性质认知有限,主观恶性较小,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争议焦点逐渐凸显。首先是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叶某参与诈骗,要求按照涉案全额金额论处。而朱日程律师则依据事实和证据主张,叶某仅参与了后期部分环节,对前期诈骗并不知情,所以仅应对其参与后的金额负责。其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也是争议点之一。朱日程律师提出,叶某未参与策划、未掌控赃款、未分得赃款,仅仅是协助实施了部分欺骗行为,作用相对较小。另外,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程度也备受关注。叶某辩称自己是酒后签字,并不清楚相关情况。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采纳了朱日程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叶某仅参与了后期的部分诈骗行为,犯罪金额应认定为其行为后被害人转账的部分金额,而非全部涉案总额。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若干元,同时责令其与同案人连带退赔被害人对应金额。
这一案件的结果,不仅体现了朱日程律师精准的辩护策略,也为诈骗罪共犯的金额认定规则、作用大小的区分标准以及笔迹鉴定证据的应对等方面提供了参考。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并非所有参与者都要对全部金额负责,对于仅参与部分环节、对前期诈骗不知情的行为人,仅需对其参与后发生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同时,未参与策划、未掌控赃款、未分得赃款,仅协助实施部分欺骗行为的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应与组织者、主犯有所区别。对于笔迹鉴定确认的签字事实,不应盲目否认,而应重点围绕签字的背景、主观认知、在诈骗中的作用进行辩护,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朱日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辩护,让我们看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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