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买期房最怕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可到底维权难成什么样,没经历过的人想象不到。在大连,就有不少业主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吴先生就是其中一位。
2011年9月26日,吴先生与大连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花费325,815元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大连长兴岛临XX1-11-2号的房屋。吴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75,815元首付款,还通过公积金贷款支付了剩下的25万元。然而,合同约定2012年9月30日前交房,可到了时间,房子却没了下文。之后开发商也没有按照补充协议和承诺书履行交房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吴先生一直按时还着贷款,可交房却遥遥无期。
吴先生委托了刘书涛律师,刘律师执业超16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这种类型的案子处理经验丰富。他在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了整个案情。发现开发商与吴先生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和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可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90日,这已经构成违约。而且,吴先生在购房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时支付了首付款和后续贷款。
在违约金方面,原被告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不同时间段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但是开发商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刘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而吴先生这类案件中,实际损失应为已付购房款的贷款利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三)明显过高,最终主张调整为承担损失的30%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此外,在购房者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问题上,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会影响到抵押借款合同的履行。刘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该抵押借款合同设立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应予解除。并且提出被告应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返还给第三人。因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在被告将相关款项全部返还给第三人前,第三人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也认可了刘律师这一观点。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很多人觉得只要能证明开发商违约,就能轻松拿到赔偿,其实没那么简单。合同条款的解读、违约金的调整、相关合同的解除等,每个环节都需要精准把握法律。在遇到这种纠纷时,大家要关注合同本身的规定,同时了解自身权益到底该如何合法主张。而且,类似案件中的一些关键法律点,会越来越受到法院重视,以后遇到这类问题,大家心里也能多些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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