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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万元中的主犯,刑期能否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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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4 · 13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胡雨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71120991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11097553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主办律师,八年执业经验,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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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千余万元,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负责人在同一罪名下被认定为主犯。四百万元数额上的差距,在量刑上产生了一年八个月的区别。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自首、认罪认罚、民事判决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等辩护意见,但法院逐一审查后认为自首不成立、民事追偿不影响刑事数额认定。然而,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两项情节被认定为有效,主犯在公诉建议区间内仍获从轻处罚。本文还原了一起非法集资案中,律师如何在辩点被部分否定

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以债权转让、高收益投资项目为名,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吸引不特定对象投资。公司法代表人苏某负责整体运营,分公司负责人刘某负责销售团队日常管理,业务员杨某负责客户拓展与维护。经审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四千余万元,其中刘某及其下属团队参与吸收三千八百余万元。苏某、刘某被认定为主犯,面临实刑。主犯身份明确、涉案金额巨大——非法集资案件中,这两个因素叠加时,辩护空间往往被压缩到最小。

胡雨薇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了几项辩护意见:苏某在立案前多次接受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约谈并配合说明情况,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部分集资参与人已通过民事诉讼取得生效文书并由苏某承担还款责任,相应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苏某未挥霍集资款,行为源于经营不善,主观恶性较小。这些辩护意见的逻辑是清晰的——试图从自首认定、数额扣减、主观恶性三个层面打开从轻空间。

但法院逐一审查后,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关于自首:法院认为,苏某在被约谈时本案尚未立案,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自首不成立。关于数额扣减:法院认为,集资参与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系犯罪行为完成后的行为,不影响刑事评价,相关金额不予扣除。认罪认罚和如实供述两项情节被认定为有效。最终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杨某获缓刑

从判决结果来看,两项主要辩点被否定——自首未认定,数额未扣减。但四百万元的数额差距和量刑结果之间呈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对比:苏某参与金额四千余万,刑期四年六个月;刘某参与金额三千八百余万,刑期三年十个月。同样的主犯身份,数额相差四百万元,刑期相差八个月。这个落差是数额差异直接产生的。如果没有律师在庭审中对认罪认罚和如实供述两项情节的完整呈现和固定,主犯的刑期可能不是四年六个月,而是更高。

这起案件反映了一个在实际办案中常见但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自首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立案前的配合调查不等于自动投案,除非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已受到实质限制或侦查机关已明确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同时,民事追偿与刑事追责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民事上的还款责任认定不影响刑事犯罪数额的认定。这两种情形下,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但程序上的提出和论证本身,是法庭能够逐项审查并作出回应的前提。而认罪认罚和如实供述两项情节在庭审中被完整固定并最终获认定,是从轻处罚得以成立的基础。

胡雨薇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两百件,其中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占比约百分之四十。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程序的规范落地和如实供述情节的完整呈现,往往是主犯案件中为数不多但确实有效的从轻路径。不是每一项辩护主张都会被采纳,但每一项被规范提出的辩护意见,都进入了法庭的审查范围,并可能影响裁量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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