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白纸黑字写了“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这律师费被告就得掏?
李某某因身体高度残疾获得了一些赔偿金,被告杨某某得知后,称自己经营的摩托车零售店急需进货,向李某某借款50,000元。2019年6月13日,杨某某到李某某家里,李某某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他,杨某某当场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利息三个月一付,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借款后,杨某某只按月利息2分偿还了6个月的利息6,000元,之后便不再偿还本金和余下利息。李某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8,010元,还要杨某某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以及诉讼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杨某某出具的借条、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等证据。杨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杨某某在履行出借义务后,杨某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李某某主张的律师费,因杨某某在借条上承诺借款未按时归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且该律师费是李某某为提起本次诉讼的合理开销,故法院对李某某要求杨某某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同时向李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邝珍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拥有约18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专注紫阳县案件办理,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0余件,工伤案件占比约60%。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邝珍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借条约定的条款出发,据理力争,为当事人李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这场官司结束后,我们看到,借条上看似简单的一句话,背后可能牵扯出诸多权益。法律就是这样,在每一个细节中彰显公正,让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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