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藏“玄机”,卷入走私风波
2025年3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ZX在澳门赌博时结识了“阿X”。应其请求,ZX答应帮忙送一批货物到广州。当晚,ZX按指示在珠海某区一商业广场附近巷子接应,一名陌生男子交给他一辆装满货物的越野小汽车及钥匙。上车后,ZX闻到浓重鱼腥味,联系“阿X”后被告知是海产品,便按定位驾车前往广州。然而,当车在某高速服务区加油时,被烟草部门执法人员查获,后移交给公安机关。经搜查,车内装载的全是鱼翅,经鉴定,这些鱼翅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23年版)附录Ⅱ的大青鲨鱼翅,总价值45万余元,ZX随即被刑事拘留。4月,他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批准逮捕。
专业背景与经验,奠定辩护基础
严红光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严红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他还拥有十余年公安系统工作经历,期间指挥侦办及参与侦办众多重特大刑事案件、毒品案件及疑难经济犯罪案件,深谙刑事侦查程序与证据规则。这种双重背景使他能够从侦查与辩护双重视角审视案件,为后续精准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抽丝剥茧寻真相,多维度论证无罪
货物来源不明:经检索公开资料可知,大青鲨在我国海域也有分布,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案涉大青鲨鱼翅系来源于境外。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相关鉴定及检测报告,未载明鱼翅原产地;运输车辆轨迹图无法证明鱼翅起运地点;ZX本人供述属推测性意见且无印证。因此,不能排除鱼翅来源于境内的可能性。即便鱼翅来源于境外,也存在合法入境途径。根据相关规定,大青鲨鱼翅在取得许可后可合法进出口,本案既无证据证明其通过通关走私或绕关进境,就不能排除合法进境可能性。而且,鱼翅在被查获前可能已多次流转,存在通过拍卖合法取得的可能性。同时,因关键涉案人员“阿X”身份不明,不能确定真正货主是否“第一手”向走私人收购,故不能以间接走私定罪。
主观故意缺乏: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ZX在笔录中称只知车上是“海货”“海产品”“海鲜干货”,不清楚是鱼翅,更不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现场照片显示货物包装无法分辨内容,也无证据表明ZX检查过货物。且ZX无野生动物制品交易经验,结合“阿X”告知及常识,他无法判断所运载物品。
上游犯罪不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本案中,大青鲨鱼翅货主、来源、取得方式及流转情况均不明,无充分证据证实其系犯罪所得,上游犯罪事实不成立,ZX依法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回归法律本质,展现辩护价值
本案中,严红光律师团队在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的不利情况下,全面阅卷,敏锐识别出走私犯罪的隐含构成要件,通过细致审查证据动摇了指控基础。他们穷尽鱼翅来源的多种可能性,构建了完整论证闭环,切断了对当事人的追诉路径。同时,全面评估关联罪名,防止了罪名转换。并且,在提交无罪实体辩护意见的同时,同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推动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最终促使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实现了“审前终结”,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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