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的辩护有一种特殊的困境:当涉案金额巨大、主犯身份明确、案件事实清晰时,辩护空间往往被压缩到最小。在这种案件中,律师的工作重心不再是“能不能轻”,而是“怎么轻”——从现有的法定情节中,找出一切可能影响刑期的因素,然后以最规范的方式呈现给法庭。
胡雨薇律师对此有清晰的认知。自2017年执业至今,她承办的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已逾八十件,其中不乏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她逐渐形成了一种务实的工作方法:不回避不利事实,不夸大辩护空间,把精力集中在量刑情节的系统梳理与规范呈现上——让法官在阅卷时能够看到当事人具备的全部从宽事由。
一起涉案金额四千余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是这种方法的体现。苏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债权转让、高收益投资项目等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吸引不特定对象投资。经审计,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四千余万元。苏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为主犯,涉案金额巨大。
胡雨薇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全案证据,并在庭审中提出了三项核心辩护意见:第一,苏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曾多次接受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约谈,主动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法构成自首;第二,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第三,部分集资参与人已通过民事诉讼取得生效调解书或判决书,并由苏某承担还款责任,该部分金额不应再计入刑事犯罪数额。然而,法庭对前两项辩点逐一作出回应:关于自首,法院认为苏某在约谈时本案尚未立案,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自首不成立;关于金额扣除,法院认为集资参与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系犯罪行为完成后的行为,不影响刑事评价,不予采纳。但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获得法庭认可,苏某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区间内获得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胡雨薇律师从这起案件中确认了一个判断:辩护的价值不总是体现在辩点被采纳的数量上,有时体现在量刑情节的规范呈现上——当认罪认罚程序被完整落地、如实供述的态度被庭审记录固定时,这些信息依然进入了法官的量刑考量范围。而她始终坚持的“坦诚相待、不辜负信任”的执业理念,也在每一次会见、每一次材料核对、每一次庭审发言中被反复验证。对她来说,辩护的核心不是追求每一次意见都被采信,而是在每一个案件中把该说的话说清楚、把该呈现的事实呈现完整——让法庭在裁量时有足够的理由将刑期推向区间的最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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