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借条上写着“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那么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到底该谁来掏?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某曾因事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获得了一些赔偿金。被告杨某某得知后,称自己经营的摩托车零售店急需进货资金,向李某某借款50,000元。2019年6月13日,杨某某来到李某某家中,李某某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他,杨某某当场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利息三个月一付。借款后,杨某某仅按月利息2分偿还了6个月的利息6,000元,之后便不再偿还本金和余下利息。李某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8,010元、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此案由邝珍律师代理。邝珍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身份,让她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上更加专业。她专注紫阳县案件办理多年,可以说对当地的法律实践和人情世故都颇为了解。
在法庭上,邝珍律师为支持李某某的主张,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杨某某出具的借条以及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等。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和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杨某某借款后未按时偿还本息,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李某某主张的律师费,因借条中约定了如被告违约应支付一切费用,且该律师费是李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产生的合理费用,故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向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这起案件提醒人们,借条中的条款约定需明确清晰,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而像邝珍这样专业的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如邝珍律师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每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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