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也层出不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便是其中较为复杂的一类。这类纠纷常常让当事人陷入迷茫,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就为大家分享一起张国栋律师代理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2年1月20日,张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甲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因事故产生维修费1.5万余元,保险公司向刘某理赔完毕后,刘某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甲支付代赔的车辆维修费等共计1万余元。"
"张某甲起初尝试自主维权,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不足,且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有效的证据支持,在协商过程中陷入被动。其在法律认知上存在盲区,不清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协商无果,维权受阻。"
"本案由长期专注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领域的张国栋律师承办,其具备处理多起同类疑难案件的实务积淀,擅长在繁复事实中精准锚定法律争议核心。张国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详细了解事故经过,与张某甲进行多次沟通,获取案件细节。接着,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的理赔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此外,还通过专业的法律数据库进行类案检索,补全案件所需的法律依据和类似判例资料,为案件的处理做好充分准备。"
"张国栋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了定制化的办案方案。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准备了调解和诉讼双重预案。在调解方面,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争取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在诉讼方面,深入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此为核心构建诉讼策略。在方案落地过程中,张国栋律师坚持审慎务实风格,不套用模板,而是结合案件具体短板与当事人核心诉求,定制兼顾效率与效果的法律方案。"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甲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已按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刘某赔付了车辆维修费,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张某甲追偿。而张国栋律师协助主代理人进行了有力抗辩。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指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非机动车并非赔偿义务人,不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其次,强调机动车车主刘某对非机动车方不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向非机动车方追偿财产损失;最后,提出原告诉请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主体仅限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被侵权人,即非机动车方。赔偿范围仅限于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包括作为侵权人的机动车方的损失。因机动车车主不具有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车辆损失赔偿的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缺乏前提条件和基础。故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余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普通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往往容易陷入一些维权误区。一方面,缺乏对法律的深入了解,不清楚自己的权利边界;另一方面,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在此提醒大家,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注重证据的留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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