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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什么情形下能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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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6 · 1159人看过
导读: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形。第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什么情形下能够适用

在司法实践里,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场官司打完,判决结果出来了,可却有这么一个人,他跟这个案子的处理结果有着密切的关系,却因为各种原因没能参与到这场诉讼中。等他知道判决结果的时候,发现这个结果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比如,张三和李四打官司分割一处房产,判决下来后,王五发现这处房产自己也有份额,可之前却没人通知他参与诉讼,这时候王五该怎么办呢?这就涉及到第三人撤销之诉了。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主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主体是有明确规定的。这里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单来说,就是对原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比如前面提到的王五,他对那处房产有份额,就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甲和乙在打官司,涉及到一批货物的买卖,丙是负责运输这批货物的,如果甲和乙的官司结果影响到丙的运费结算,那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这两类第三人在符合条件时,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的原因

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必须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就是说第三人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没能参加原诉讼。比如,第三人不知道诉讼的存在,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参加诉讼。还是拿王五的例子来说,如果王五是因为不知道张三和李四在打房产分割的官司,所以没参加诉讼,就符合这个条件。要是王五明明知道诉讼,却因为自己疏忽没去参加,那就不符合条件了。

三、原生效裁判损害第三人权益

原生效裁判的内容必须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这种损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直接损害就是原裁判直接剥夺了第三人的权利,比如判决把第三人有份额的房产全判给了别人。间接损害就是原裁判的结果影响了第三人的利益,像前面提到的丙,如果甲和乙的判决结果导致丙拿不到运费,这就是间接损害。只有在原生效裁判确实损害了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第三人才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四、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这个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超过了这六个月,第三人就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了。比如王五在知道张三和李四的判决结果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去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否则就丧失了这个权利。

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要提交书面的起诉状,起诉状中要写明第三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比如王五要提供自己对房产有份额的证据,以及证明自己未参加原诉讼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证据等。

第三人撤销之诉成功后,后续可能还会面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问题,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新的权益纠纷。比如原判决已经执行了,撤销后财产该如何返还等。这些问题处理起来往往比较复杂,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新的法律困境。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本地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专业的执业资质,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情况,为你理清后续流程,帮你解决这些棘手的法律问题,让你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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