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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诚信金返还的证据认定与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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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4 · 16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蒋顺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4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320121184742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638592252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职业9年,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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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里,诚信金的返还常常是争议焦点。当事人往往面临证据不足难以证明自身主张,或是难以回应对方抗辩等难题。以兴义市蒋顺花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能清晰看到此类案件中证据问题的实际处理情况。

在该案件中,委托人因与某民办学校、刘X存在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委托人胜诉可获30万元诚信金返还,但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原来,委托人与民办学校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平场工程施工合同》等系列合同,并按约支付30万元诚信金拟承接工程,同时承诺出借500万元用于学校缴纳土地出让金。可学校未取得项目用地审批,工程无法启动,因此委托人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诚信金。兴义蒋顺花律师接受委托参与二审诉讼后,工作重心集中在30万元诚信金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委托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争议上。

从法律层面讲,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诚信金通常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若合同因一方过错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诚信金。该案件里,学校收取诚信金的依据为合同约定且工程正常开展,但因学校自身未取得用地审批致使工程无法启动,诚信金的收取也就丧失了合法基础。

证明力方面,蒋律师收集的证据至关重要。她深入分析卷宗材料,锁定学校在未与政府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的情况下虚构已签订协议事实的关键矛盾点。同时,调取晴隆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证明,证实案涉土地因征地未完成,政府未供地给学校,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核心目的无法实现。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委托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学校收取诚信金无正当理由。在实务中,收集此类证据需律师具备敏锐洞察力,对案件核心事实进行深入挖掘,从合同条款、审批文件、行政机关证明等多渠道获取材料。

提交证据时,要确保证据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蒋律师将各项证据依证明目的有序整理,在庭审中清晰呈现。以学校未取得用地审批这一关键证据为例,该证明直接关联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合法来源自行政机关,且真实反映了案涉土地的实际情况。

对方的抗辩通常是抓住合同条款及其它细节发起。就如该案件中,上诉人提出“委托人未按约出借500万元构成违约,不应返还诚信金”。对此,蒋律师拆解对方上诉理由,构建针对性抗辩逻辑。她指出合同约定学校需在45日内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委托人方才配合划转借款,而学校未取得审批手续在先,委托人中止出借款项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无过错;且案涉《企业借款合同》属实践合同,委托人未实际交付500万元借款,合同未成立生效,学校收取30万元诚信金无合法依据。法院在审查此类证据与抗辩时,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会结合合同目的与实际履行情况;对于证据的审查,会从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在该案件中,法院全面采纳了蒋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民办学校需向委托人返还30万元诚信金。

由此可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里,诚信金返还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据收集、组织与抗辩策略制定。律师需精准把握案件事实,深入分析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与证据保障。蒋顺花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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