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商品房认购纠纷引起广泛关注。原告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支付5万元定金后,最终却能让开发商全额返还定金,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玄机?
2023年11月29日,原告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其开发的商品房并支付定金。协议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日期处为空白。同日,原告还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等文件,其中附件规定原告不能要求修改合同条款。之后双方沟通签约时间,原告表示“月中之前”可签约,被告销售人员却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签约日期补填为2023年12月15日。
2023年12月10日,原告前往售楼处,被告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必须额外签订一份无法修改的20页《补充协议》,原告要求对不合理条款进行磋商遭拒,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两次发函要求原告限期签约,否则没收定金,原告回函要求退还定金无果后提起诉讼。
在这关键时刻,原告找到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彭青春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6037)。彭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首先,彭律师指出《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第6条是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被告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排除了原告对合同内容的合理磋商权,该条款应认定无效。其次,认购协议仅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未提及《补充协议》,被告强行要求捆绑签订且拒绝修改,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这不可归责于原告。最后,被告事后单方补填签约日期,原告并不知情,该行为不能约束原告。
在彭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认定《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第6条无效,被告要求捆绑签订补充协议超出认购协议范围,签约日期补填未经原告确认不能约束原告。判决解除认购协议,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购房纠纷,第一步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格式条款,保留好开发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在与开发商沟通时,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函件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彭青春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精准识别出格式条款的无效性,深入论证案件的关键问题。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逾1000件,成功处理多起复杂案件。在这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他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购房者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体现了一名专业律师应有的研判能力和办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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