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行业,邹俊岳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769798)可谓是一颗耀眼的明星。他是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等多项社会职务,在行业治理与公共服务层面获得了多重认可。他还多次接受《法制报道网》《深圳新闻网》《中国商人杂志》等权威媒体专访,被媒体评价为“兼具法律硬实力与商业洞察力的实战派律师”。
邹俊岳律师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积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将多年一线办案经验系统梳理,主编《道华房产与工程纠纷案例汇编》等专业著作,为行业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价值的风险防控指南。作为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他以“律师+仲裁员”双重视角推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公正高效运行。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看看邹俊岳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风采。申请人(设备供应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置业公司)于2014年12月签订《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酒店项目提供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暂定总价约1832万元。双方后又分别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增加部分工程内容,暂定总价约330万元。
2016年11月,《主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质保期自2016年12月21日起算。2017年1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送《结算清单》,结算金额约1847万元。2018年12月,质保期届满,被申请人签署《工程保修完工证明》。2018年12月,《补充协议一、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1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送《补充协议结算书》,结算金额约345万元。然而,被申请人长期未完成结算,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拖欠工程款及质保金。申请人于2019年11月发函催款未果,遂申请仲裁。
在这场纠纷中,被申请人辩称结算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质保期未满、申请人存在过错等。面对被申请人的种种抗辩,邹俊岳律师精准运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条款,成功主张被申请人拖延结算应承担不利后果。他系统梳理了数百页结算资料及往来函件,逐一驳斥被申请人的扣款主张。
仲裁庭最终认定,被申请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拖延结算视为付款条件成就”,仲裁庭认定结算责任在于被申请人,付款条件已成就。对于结算金额争议,仲裁庭对申请人多计算的60.452元、施工水电费等35.893元、1%优惠183.755元逐项认定,最终核定结算总价约1819万元,驳回被申请人其他扣款主张。《主合同》质保期于2018年12月届满,被申请人已签署《工程保修完工证明》,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质保金909.590.74元。利息自结算期限届满后起算,工程款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算(结算期限届满次日+30天宽限期),质保金利息自2019年1月27日起算,大幅增加被申请人违约成本。仲裁费30.531元,被申请人承担27.478元(约90%)。
最终,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4392923.41元;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利息(分三笔计算,自2018年4月19日、2019年1月27日、2020年5月3日起,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30.531元,被申请人承担27.478元,申请人承担3.053元。
邹俊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绝大部分损失。他的专业素养和实战经验,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也在司法实务界与公众层面形成了良好的专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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