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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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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6 · 5419人看过
导读:人民检察院移送管辖的条件:案件已受理、受理法院不具备管辖权、接受法院具备管辖权等,对于存在上述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移送管辖处理,具体情况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了解和处理。
人民检察院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辖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对于移送管辖行为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在涉及到案件受理后发现法院并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移送管辖处理的,但相关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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