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原告与货运公司签订了运输代理、专线物流两份协议。在合作期间,原告自行租赁车辆开展配送业务。后来,因为车辆爆胎、超载被处罚等情况,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这两份合同,还主张货运公司退还代理费、支付拖欠的运费、赔偿车辆维修、误工、罚款等各项损失,并且要承担律师费。货运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这些费用。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事实变得扑朔迷离。
最初,原告提供了车辆租赁的相关资料、交警的行政处罚文书以及自己记录的配送情况等证据,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赔偿诉求。然而,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车辆出现了问题以及受到了处罚,无法明确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而货运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强调按照合同约定,自己不应该负责,但没有详细的证据来支撑。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的关键在于,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对于车辆租赁、超载等问题的责任归属也存在争议。
柯文斌律师作为货运公司的代理人,从多个方向入手还原事实。首先,他完整调取了两份物流服务协议,重点提取了加粗的免责、退费、违约条款。在庭审中,他清晰地论证了两点关键约定:一是合同明确规定原告要自主挑选配送车辆,并且自行承担运输途中违章、事故的全部责任;二是原告中途单方面停止出车属于单方违约,按照约定,已缴纳的代理服务费是不予退还的。结合原告自行停放车辆、终止配送的客观行为,柯律师认定违约方是原告,从而从根源上否定了原告的退款、违约金诉求,这些合同条文也成为了法院核心裁判依据。
接着,柯文斌律师对车辆租赁的权责进行了厘清。原来,本案中的车辆是由原告自主向第三方租赁公司承租的,货运公司仅仅是代为垫付押金及租金。柯律师清晰地划分了三方法律关系,指出货运公司只是居间介绍车辆,车辆的车况、使用性质都是由原告当场查验确认的,更换非营运车辆也是原告自行操作的,货运公司不存在隐瞒、强制行为,所以车辆的合规风险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以此为由主张赔偿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
对于原告提出的超载是货运公司货源调度问题导致的说法,柯文斌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交警行政处罚文书,证明原告存在严重超载违法行为。同时,他结合运输行业规范和车辆载重常识,论证了爆胎、罚款都是源于原告违规装载,并非货源调度问题。而且原告无法举证货运公司强制其超载,所以各项车辆维修、罚款、误工损失都属于原告自身违规产生的,相应损失无权转嫁到货运公司承担。
在运费争议方面,针对原告主张的两笔未结运费,柯文斌律师分情况进行了抗辩。第一笔拖欠的运费已经在诉讼过程内全额结清;第二笔原告未实际承运对应货物,而且书面协议仅标注了运费区间,并没有保底每趟5000元的书面约定,原告又无法提交聊天、录音等证据来佐证口头承诺,依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该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柯文斌律师全程围绕“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展开质证。他指出原告主张误工、拖车、装卸损失,但没有提交完整的支出票据;主张货运公司强制派发超载订单,却没有拒绝派单、沟通记录来佐证;口头保底运费没有书面合同支撑,多项核心事实举证不足,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他的抗辩逻辑。
经过柯文斌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了事实。法院仅确认两份物流协议于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驳回了原告要求退还代理费、支付运费、赔偿车辆及误工损失、承担律师费等全部金钱给付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货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付责任。法院的认定依据是柯文斌律师调取的合同条款、车辆租赁的相关证据、交警的行政处罚文书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还原了案件事实。
在这起物流运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事实认定起到了核心作用。它是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的基础,只有准确还原事实真相,才能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柯文斌律师通过深入调查、细致分析和准确的法律适用,成功帮助货运公司摆脱了不合理的赔偿诉求。这充分体现了在法律纠纷中,以事实为依据的重要性,也展示了柯文斌律师在处理复杂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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