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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不当得利等案如何破局,精准界定责任与时效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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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20 · 17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浩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920221152084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38826674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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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云南省大理市祥云县杨浩然律师承办的多个典型案件展开。涉及开设赌场罪、不当得利纠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及民间借贷纠纷等不同类型。案件争议焦点包括罪名定性、犯罪数额认定、不当得利构成、借贷关系及诉讼时效等。杨浩然律师凭借专业素养,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运用有效辩护和代理策略,为当事人减轻刑罚、驳回原告诉请,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法律实践的复杂场域中,云南省大理市祥云县杨浩然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在陈某开设赌场罪案中,2025 年 5 月底,李某伙同陈某等人以玩扑克方式开设赌场,6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期间,涉及 25 名参赌人员,收取赌资 111 万余元。7 月 31 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

公诉机关指控八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本案存在三个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本案定性系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二是赌场赌资及非法获利如何计算;三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是从犯。陈某的辩护人杨浩然律师提出,陈某仅提供劳务性帮助,未参与利润分配,应认定为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其他辩护人也对鉴定报告客观性及非法获利计算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符合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关于赌资和获利,结合证据综合认定,不采信鉴定报告中非法获利部分。对于陈某的地位,因其受邀约参与,对重大事项无决定权,认定为从犯,但作用相对较大。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其余被告人量刑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赌具、赌资及违法所得被没收或追缴。杨浩然律师精准界定陈某犯罪地位,指出鉴定报告漏洞,促成陈某认罪认罚退赃,为其争取到从轻处罚

在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中,2018 年某镇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分别承包部分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后,镇政府将工程补助款分批次转入农户账户。原告主张被告取走其工程款,经对账被告认可部分款项但未支付,还取走剩余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 18.8 万余元及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原告工程款返还请求权是否成立。被告辩称未获不当利益,原告已领取部分工程款,双方账目不清,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被告获益的因果关系,且原告主张利息无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建议双方请求镇政府、村委会清算或委托会计机构清算,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杨浩然律师作为被告王某的代理人,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入手,指出原告举证不能的缺陷。通过梳理工程拨款流水,论证双方账目不清,揭示原告已领大部分工程款,切断损失与获益的因果关系,成功驳回原告诉请,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张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案中,2022 年至 2024 年间,张某等人收购、运输、销售死因不明牲畜,张某参与销售 25 头,犯罪数额 4.5 万余元。此外,张某还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52 只,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 1 只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51 只,价值 5.4 万余元。案发后,六名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争议焦点包括张某犯罪数额认定及违法所得计算、被告人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应承担的附带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数额。杨浩然律师提出,张某转售牲畜未直接销售,犯罪数额按实际销售额认定,且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请求返还超出实际获利的退缴款项。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张某还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及从轻处罚的意见,但未采纳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王某等四人被判处缓刑及相应罚金,被告人需支付附带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被没收。杨浩然律师精准界定犯罪数额,挖掘从轻情节,促成赔偿金缴纳,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22 年 7 月,经张某介绍,被告罗某因资金周转借款。某公司向罗某指定的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 28 万元,备注“借款”。张某多次催款,罗某未回复。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罗某与某公司偿还欠款 28 万元及逾期利息 3 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与保全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原告主体资格及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为唯一适格债权人,罗某为名义借款人,借贷关系在某公司与罗某间成立,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虽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但结合催款记录,还款宽限期于 2022 年 9 月左右届满,原告 2026 年 1 月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杨浩然律师准确厘清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的关系,论证当事人仅为名义借款人且未达成借贷合意。同时,精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证明原告起诉超时效,为当事人免除了巨额债务。这些案例充分彰显了杨浩然律师在不同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尽职尽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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