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被通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时,周围人都觉得他这次肯定要面临刑事处罚了。毕竟他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在普通人的认知里,这么高的血醇含量,定罪似乎是板上钉钉的事。很多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往往会陷入法律盲区,以为只能接受刑罚,而忽略了一些关键细节。比如驾驶的车型、行驶的时间等因素,都可能对案件的走向产生影响。而且在证据收集和保留方面,普通人也容易出现缺失,不知道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
就在赵X一筹莫展的时候,他找到了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的张寿刚律师(执业证号:13709201710463798)。张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没有被高血醇含量这个表面现象所迷惑。他开始仔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像一个解谜人一样,寻找被忽略的关键点。
他发现,赵X驾驶的车型是轻便摩托,与普通机动车有所不同;行驶时间是凌晨,这个时段道路上行人车辆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此外,赵X还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张律师根据这些关键情节,制定了情节轻微、无需刑事处罚的辩护策略。
接下来,张律师开始着手固定证据。他收集了关于轻便摩托的相关资料,证明其与机动车在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异;还整理了凌晨时段道路状况的证据,以说明当时的低风险情况。同时,他把赵X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证据也进行了完善。
在与检察院的沟通中,张律师凭借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他指出,综合考虑驾驶车型、行驶时段以及多项法定从宽情节,赵X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终,检察院审查认为,综合案件情节,赵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赵X不起诉。
张寿刚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这起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中,他精准考量案件特殊情节,区分轻便摩托与机动车、凌晨低风险时段,降低社会危害性认定;提炼多重法定从轻情节,构建完整不起诉辩护逻辑;配合认罪认罚程序,促成不起诉量刑建议,最终成功推动不起诉决定,彻底消除了当事人的刑事案底。他用专业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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