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福建某电力建设公司(蓝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22年11月11日,蓝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与莆田某建材公司(春公司)签订《瓷砖销售合同》,并依约支付全部货款154034元。然而,春公司经多次催促,始终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瓷砖。蓝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发出律师函要求交货,逾期则解除合同,但春公司仍未履行。在此情况下,蓝公司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他在福建宁德深耕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在处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他丰富的执业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
诉讼中,春公司辩称已按蓝公司指定将款项141711元退还给第三人曾X,且已开具发票,认为合同已协商解除。这一抗辩使得案件的核心争议聚焦在春公司向第三人转账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蓝公司的有效还款上。拥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冯从福律师迅速锁定“原告是否授权第三人收款”这一关键,通过举证原告从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从未指示被告向第三方账户退款,成功瓦解被告的抗辩。
冯从福律师深知主张表见代理或有权代理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他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授权收款的证据,而被告无法提供,法院据此认定无权代理。这一策略体现了他对法律程序和举证责任的精准把握,这也得益于他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学术背景,使其在法律逻辑和证据运用上更加严谨。
在庭审中,根据被告自认“从未交付货物”以及原告实际未收到任何货物的事实,冯从福律师及时将诉讼请求从126314元变更为全额154034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利益。他从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中梳理出完整证据链,清晰区分“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两个不同法律行为,成功说服法院否定被告的“已还款”抗辩。
为了保障后续判决的执行,冯从福律师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这一举措不仅为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使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转移资产。同时,法院判决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降低了原告维权成本。冯从福律师作为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其专业能力得到官方认可,在处理案件时也更能把握本地司法环境和裁判规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蓝公司货款154034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5元、财产保全费1152元,均由被告负担。冯从福律师在判决后及时提示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及财产线索排查,为后续回款做好准备。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冯从福律师的专业价值和客观帮助。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握,成功为蓝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