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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居住权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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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1 · 14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011099650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98-289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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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名原告合法取得案涉房屋产权后,被告却拒绝腾退。原告委托刘江律师诉讼,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腾退房屋,刘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专业实力,为明晰产权与居住权边界提供范例。
产权与居住权的较量

物权纠纷中,当合法取得的产权遭遇长期居住形成的事实状态,权利的天平该如何倾斜?这起物权排除妨害案就抛出了这样的问题。

两名原告作为原煤业公司注销后的全体股东,通过法院执行抵债程序,合法受让案涉房产并完成不动产登记,取得了房屋完整共有产权。这本是清晰的产权归属,然而,被告自1995年起就长期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后,面对原告张贴的公告及给出维持原有租金标准的续租方案,被告却明确拒绝签约,持续占用房屋拒不搬离。

原告遂委托刘江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被告则抗辩案涉房屋是企业福利分房,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自己享有永久居住使用权,且产权转让未告知住户。

刘江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凭借深厚的专业积累展现出了高超的专业素养。他整理了中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抵债公告、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企业注销档案、股东权属承接依据等,完整证明原告通过司法抵债合法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让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得以彰显,有力回击了被告关于职工历史福利居住权可对抗登记物权的说法。他还提交了张贴通知照片、社区组织多方协调会议记录等,证明原告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被告拒绝签约、拒不配合的行为,构成无权占有和对所有权行使的妨害。

在庭审中,刘江律师针对被告福利房、永久居住权、产权转让未告知等观点逐一反驳。他指出职工仅享有历史使用权,房屋产权已通过司法执行发生完整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无需征得实际居住职工同意,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处分权利,被告拒不签约继续占用构成妨害。同时,他还提前向当事人释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占用费计算标准、双方无律师费承担约定,该两项诉求存在举证与法律依据不足风险,庭审应优先保障腾退房屋核心诉求。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30日内腾退房屋,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大部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刘江律师夯实物权合法性,从根源击破福利房抗辩,留存催告、协调完整证据,固定被告无权占有事实,精准适用物权法律规则,明确所有权排他效力,提前预判次要诉求举证风险,聚焦核心腾退目标,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这场产权与居住权的较量,以明晰的法律判定落下帷幕,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正如刘江律师常说的:“法律的天平或许会在复杂的事实中摇摆,但专业的解读和坚定的论证,能让它回归公正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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