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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销合同纠纷:购车款与违约金如何成功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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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11 · 11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啟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3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31072758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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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9月王某购车,某公司逾期未交车。王某委托黄啟顺律师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款等。争议焦点为公司逾期交车是否根本违约,杨某龙个人账户收款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某公司退款付息并支付违约金,驳回王某要求杨某龙担责的诉请。
车辆购销合同纠纷:购车款与违约金如何成功追回?

在日常的商业交易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车辆购销合同纠纷较为常见。2023年9月,经第三人田某华介绍,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某公司购买一辆宝马X5型汽车,总价款为43.5万元。某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交车,若逾期交车,每日需按已付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定金1万元及尾款42.5万元,共计43.款均打入了某公司法代表人杨某龙的个人账户,某公司也出具了收款证明。然而,当交车期限届满后,某公司却未能交付车辆,并且明确表示无法交车。王某无奈之下,委托黄啟顺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43.5万元,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杨某龙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其一,某公司逾期交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及赔偿。其二,法定代表人杨某龙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购车款,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本次纠纷补充一处实用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通俗来讲,就是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合同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某公司逾期交车超十五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这就为王某主张解除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某公司逾期交车超15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王某主张解除合同、返还43.5万元购车款及支付违约金、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杨某龙的责任,因某公司并非自然人独资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龙的收款行为系个人行为或构成人格混同,故对王某要求杨某龙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车辆购销合同》;某公司返还王某购车款43.5万元并支付利息;某公司支付王某违约金一百余元及保全费两千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某公司承担。

黄啟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上,黄律师精准锁定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款这一关键细节,巧妙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试图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屏障,最大化保障客户债权。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黄律师逻辑严密地阐述了违约事实与合同解除的法定及约定条件,确保法官全面采信己方证据。同时,黄律师在诉请设计上主次分明,在保全费与律师费之间做出合理取舍,有效控制了维权成本,最终成功为客户追回全额购车款及违约金,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法律的公正需要像黄啟顺律师这样专业且负责的法律从业者来维护,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让法律真正成为保障人民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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