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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转移是职能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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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2914人看过
导读:管辖权的转移不是职能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应该是属于级别管辖,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都有可能发生管辖权转移的这种情况。可职能管辖只单纯的针对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只可能发生审判权的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职能管辖吗

一、管辖权的转移是职能管辖吗?

管辖权的转移不是职能管辖,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管辖权转移具备主要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二、职能管辖是什么意思?

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立案管辖”。司法机关按职能划分对刑事案件的分工。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分工为: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査。民事诉讼中只有审判管辖,没有职能管辖。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职能管辖,还有级别管辖等这些法律词汇代表的含义完全是不一样的,职能管辖的话就像是公安机关只有权力负责调查,法院具备审判的权力,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到了哪个环节就该哪个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司法部门之间会自行移交案件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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