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肇庆市的法律维权战场上,总能看到黄宇杰律师奔波的身影。无论是在法院里为当事人据理力争,还是在办公桌上埋头梳理案件资料,他都展现出对法律事业的执着和专业。
在众多案件中,第三人王X与某工程建设公司、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颇为典型。2024年3月,王X在某公司承接的工业项目工地从事焊工作业时,因罐体下坠从高处跌落致全身多处骨折。事后,王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认定其伤害属工伤。然而,某公司不服,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无劳动关系”及“王X操作失误应免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此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某公司以《临时用工劳务合同》约定“非劳动关系”为由,否认与王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以及王X因操作失误受伤是否符合工伤免责情形。
黄宇杰律师作为第三人王X的委托代理人,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与“工伤免责抗辩无效”两大核心展开代理工作。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他紧扣三要素进行举证。管理从属性证据上,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王X等工人进行管理;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证明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明确标注“工资”且按日出勤天数结算;援引《工伤调查笔录》,印证王X需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业务组成部分证据上,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证明王X从事的焊工工作系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同时,他反驳“劳务合同”名义抗辩,指出实际履行中王X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强调团体险购买事实,侧面反映某公司将王X视为“员工群体”。在工伤免责抗辩方面,黄宇杰律师明确“一般操作失误”不构成工伤免责事由,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工伤免责仅限特定三种情形,且某公司未提供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此外,他从程序与法律适用双维度巩固胜诉逻辑,强调某区人社局程序合法性,引用相关条例论证王X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与王X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但实际履行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工伤认定合法,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团体险购买行为反证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某公司试图规避社保义务的行为无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X的工伤权益获司法确认,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除了这起案件,在劳动关系确认类案件中,如何XX案、杨国X案等,黄宇杰律师突破“无书面合同”“劳务派遣抗辩”等难点,通过微信管理记录、考勤数据、工伤认定书等证据链,成功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类案件,像曾XX、赖XX案(视同工伤48小时认定)、王XX案(劳务合同名义否认劳动关系)、陈XX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他精准指出行政机关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偏差,胜诉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在工伤保险待遇索赔类案件,如谭XX案、杨XX案、谭XX案等,针对工资标准争议、调解协议显失公平、项目未参保等问题,他依法主张按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待遇,成功追回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待遇差额等款项。在群体性欠薪与工伤关联案,27名农民工劳务报酬案中,他依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成功要求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追回百万欠薪及利息。
黄宇杰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处理着大量的案件。他熟悉掌握工伤理赔案件的全流程以及因工伤理赔衍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在大型项目方面,他参与了乐天天公司破产项目、元龙木制品公司破产项目、新天衣公司破产项目处置,熟悉掌握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不良资产处置全流程。
在一次整理案件资料时,黄宇杰律师仔细核对每一份证据,确保没有任何遗漏。他深知,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就像在王X案中,每一份证据的收集和整理都为最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黄宇杰律师始终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为根基,以企业法务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依托,聚焦工伤维权痛点难点,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严谨的法律论证、高效的诉讼策略,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维权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成为工伤维权领域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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