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x是一位超龄务工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她受雇于XX公司,在厂区厨房负责煮饭。2022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她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心梗?”。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此前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许xx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因是工作时间不固定、无严格考勤、可兼职等。然而,家属仍向红河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案中,由在昆明执业的刘伟律师代理家属一方。刘伟律师是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深耕云南本地工伤维权领域8年,累计办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超500件。在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极端不利局面下,刘伟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人社部意见及云南省会议纪要,成功论证:超龄未享城镇养老待遇的务工人员,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一审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许xx的死亡视同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xx)行他字第xx号答复、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规定,工伤认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处理这类案件的刘伟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准确把握法律依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因工伤认定问题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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