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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人员无劳动关系,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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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27 · 11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9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43774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8725059932
代表案例:5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 8 年工伤维权经验,累计办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超 500 件,帮伤者拿到3000 万 + 赔偿;庭审实战能力突出,对工伤认定、工亡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有深度、系统的研究。办案过程中,既能站在工伤工友的角度,精准捕捉核心诉求与案件痛点,提供共情式、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也能站在裁判者的视角,精准把握工伤案件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制定最优维权方案,最大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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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工伤维权领域,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尤其是当超龄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时,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这不仅关乎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权益,也涉及法律的准确适用。下面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深入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许xx是一位超龄务工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她受雇于XX公司,在厂区厨房负责煮饭。2022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她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心梗?”。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此前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许xx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因是工作时间不固定、无严格考勤、可兼职等。然而,家属仍向红河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案中,由在昆明执业的刘伟律师代理家属一方。刘伟律师是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深耕云南本地工伤维权领域8年,累计办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超500件。在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极端不利局面下,刘伟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人社部意见及云南省会议纪要,成功论证:超龄未享城镇养老待遇的务工人员,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一审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许xx的死亡视同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xx)行他字第xx号答复、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规定,工伤认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处理这类案件的刘伟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准确把握法律依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因工伤认定问题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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