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鲜活商品、生鲜农产品等高频、快节奏的交易领域,买卖双方为了提高效率,往往会简化交易流程,形成一些区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交易习惯”。例如,通过固定的微信群下单、每天报送重量、月底凭微信聊天记录对总账然后打款等。在这种模式下,每一单交易可能都没有送货单,也没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凭证。一旦合作破裂发生诉讼,这些电子化的、流动的“交易习惯”能否获得法庭的认可,成为定案的关键依据,是此类案件最大的法律风险点。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猪肉供货合同纠纷案,便是在此背景下,为相关从业者展示了如何成功运用“交易习惯”来维权。
这起纠纷的双方是一对长期合作的猪肉供应商和一家超市。自2024年5月起,供货方(即原告)便开始每天向该超市供应新鲜猪肉。双方形成了固定的沟通和结算模式:超市员工在专属的微信下单群里发出需求,供货方按要求备货和送货,并在群里报送当批次的猪肉重量。到了月底,双方会根据群里的记录进行汇总对账,然后结清上月货款。这套流程虽然缺少正式的书面合同和签收单,但双方一直默契地执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问题出在结算上。从2025年5月到7月,被告超市连续拖欠了多笔货款,总金额达到72,510元。在供货方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催讨后,超市方面不仅没有付款,反而突然抛出了拒绝付款的理由。其声称,供货方供应的猪肉存在“严重重量短缺”,超市方面遭受了损失,认为之前的结算不实,因此拒绝承认这笔7万多元的欠款。
面对这种“以质量为由、行拒付之实”的抗辩,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在梳理案件后,确立了以“交易习惯”为核心的双线作战策略。第一条主线,是证明双方“交易习惯”的存在和内容。代理律师并没有因为缺少纸质送货单而气馁,而是指引原告将其手机中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导出并提交给法庭。这些聊天记录清晰地展示了每天在群里的下单、报重以及每月月底的总账核对过程。律师向法庭阐释,这种“微信报重、按月结算”的模式,是双方在长期合作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稳定性和惯常性的交易方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易习惯”,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这一习惯,被告员工在群里确认了对账结果,就等于承认了7万余元的欠款。
第二条主线,是运用法律关于买受人检验义务的规定来反驳对方的“重量短缺”说。代理律师指出,猪肉作为生鲜产品,其重量和品质在收货时是完全可以通过称重、验看等方式当场发现的。无论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还是根据商业交易的基本常识,被告作为买受人,都负有在收货时及时检验的义务。如果被告认为当日送达的猪肉真的存在“严重重量短缺”,就应该在收货当天、最迟在合理时间内立即提出异议,并要求补足或扣减货款。然而,被告不仅当场收货并销售,更在事后的月度对账中予以确认,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其对供货重量和质量是认可的。事隔多日后,在催讨欠款时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恶意拖欠。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全面采纳了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其长期形成的微信报重、按月结算的交易习惯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被告提出的重量短缺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191.76元(在对账总额基础上核减了极少数可查的差额)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这一判决无疑给依赖微信、电话等非正式方式进行交易的广大生鲜、食品、快消品行业的经营者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它告诉我们,法律保护那些善意的、在长期合作中形成的合理商业习惯。但同时,这起案件也在警示我们,这些电子聊天记录就是我们的“合同”和“签收单”,务必长期、完整、原始地保存,切不可因更换手机或清理内存而随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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