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39万换投标退出,却被控串通投标罪,这合理吗?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获取其资质及投标材料,准备围标。已在该项目工地施工的被告人乙也想投标,便联系甲协商,甲同意在获得补偿后退出投标。6月5日,乙在车内给甲支付现金39万元,甲将相关材料交给乙。之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500余万元中标,乙在项目工地负责部分施工工作。案发后,乙退缴了39万元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甲认罪认罚,乙不认罪,甲委托了李建鹏律师等担任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有着深厚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参与过全省检察系统多项专项活动,还多次参与办理省域内重大要案。从检察系统离职后,他加入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转型为专职律师,现任太原市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接受委托后,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而且,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购买12家公司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更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缺乏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同时,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任何关联,不存在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问题,甲也并未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在庭审中,李建鹏律师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给予乙39万元,乙在收款后放弃竞标,行为违背招投标原则,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法院同时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乙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乙退缴违法所得39万元及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中,李建鹏律师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虽未能让当事人完全脱罪,但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到最轻处罚,体现了刑事辩护中证据链分析与法律适用精准度的重要性。正如李建鹏律师所说:“刑事辩护,就是要在复杂的证据与法律之间找到最有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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