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在购买二手车的过程中陷入了困境,支付购车款后却因运费过高和未收到车辆手续无法提车,多次起诉维权也历经波折。2020年,在马XX与王XX、李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阶段,尹艳华律师介入此案。尹艳华自2012年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刑、民案件,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与本案高度契合。面对此案,尹艳华第一时间详细研究了一审的卷宗和相关证据材料。
在一审中,法院已经认定东滨XX未向马XX提供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王XX、李X返还购车款及利息。王XX、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车辆已交付、手续未邮寄不影响合同效力且车辆贬值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二审中,尹艳华为进一步支持马XX的诉求,提交了刘X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照片等证据,证明运到西宁的车车牌与王XX、李X所称不符,且车辆所有人并非东滨XX。这一操作是为了从车辆信息方面揭示交易存在的问题,增强马XX主张的可信度。王XX、李X质证时称鲁D×××××可能是马XX挂的车牌号,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支持。
同时,尹艳华强调现运输费用比预计高出166.67%,占到购车款的32%,超出马XX预期,而物流公司由东滨XX选定,东滨XX未提前告知运费重大变化,应承担责任。并且依据相关规定,强调东滨XX未提供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重要材料,导致案涉车辆无法过户,无法正常上路行驶,马XX的购车目的不能实现。王XX、李X主张需马XX先签订买卖协议才能给付相关手续的理由不具合理性,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王XX、李X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贬值,且东滨XX在本案买卖合同中系过错方,王XX、李X为原东滨XX股东,东滨XX未经清算即注销,应对马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已经二审终审,马XX成功通过法律途径挽回了购车款损失。尹艳华在本案中通过提交关键证据、紧扣法律规定分析问题的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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