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买卖合同关系中,尤其是生鲜、建材等长期、多次、即时性的交易中,双方往往不会就每一次送货单独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下单、确认,按月结算。由此形成的交易习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怎样的证明力,是一个既有理论价值也有实务意义的问题。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猪肉供货纠纷,为此提供了一个具体的观察样本。
该案中,供货方自2024年5月起持续向某超市供应猪肉。双方通过微信下单群进行日常下单和报重,月末结算。2025年5月至7月初的货款共计72510元,超市方拖欠未付。诉讼中,超市方提出了两项关键抗辩:一是主张供货存在“严重重量短缺”,构成根本违约,拒绝付款;二是抗辩结算重量系供货方单方报送,未经超市核实确认,结算基础不实。
代理方为回应上述抗辩,首先构建了涵盖整个交易周期的证据链,包括微信下单群中的日常下单记录、报重记录、月度对账沟通以及过往的转账付款凭证。这套证据材料清晰地呈现了双方“微信报重、按月结算”的交易模式。在此基础上,代理方重点论证了两个观点:第一,上述模式已经构成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超市方在长期合作中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其事后反悔不应得到支持。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和交易惯例,生鲜产品的买受人负有及时检验义务,超市方收货时未对重量提出异议,事后单方主张重量短缺,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采纳了双方存在交易习惯的意见,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依据,最终仅核减了318.24元,判令超市方支付72191.76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该案的代理过程显示,对于缺乏完备书面合同的持续性交易,证明交易习惯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别环节书面证据的不足。而证明交易习惯,又依赖于对日常交易记录的完整留存。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在其流程化管理工具中,注重对各类案件证据要点的标准化梳理,此类经验也为该所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提供了一定的前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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