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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明作用——以一起生鲜供货欠款案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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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30 · 13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任
律所: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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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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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1、律所现有律师30余人,其中资深律师15人,骨干律师均具备多年一线办案经验,多名律师拥有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工作背景;刑事、民商事等核心领域均有专属律师深耕超过10年,实战经验扎实; 2、拥有6个专业法律事务部门,覆盖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行政法律、非诉业务、政企法律顾问、强制执行等核心业务,形成 “专业分工 + 协同办案” 的一体化服务体系; 3、省内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擅长全领域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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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长期的买卖关系中,双方形成的交易习惯在发生争议时可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本文以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生鲜猪肉供货合同纠纷为例,分析交易习惯如何影响案件的走向。
交易习惯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明作用——以一起生鲜供货欠款案为样本

在各类买卖合同关系中,尤其是生鲜、建材等长期、多次、即时性的交易中,双方往往不会就每一次送货单独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下单、确认,按月结算。由此形成的交易习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怎样的证明力,是一个既有理论价值也有实务意义的问题。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猪肉供货纠纷,为此提供了一个具体的观察样本。

该案中,供货方自2024年5月起持续向某超市供应猪肉。双方通过微信下单群进行日常下单和报重,月末结算。2025年5月至7月初的货款共计72510元,超市方拖欠未付。诉讼中,超市方提出了两项关键抗辩:一是主张供货存在“严重重量短缺”,构成根本违约,拒绝付款;二是抗辩结算重量系供货方单方报送,未经超市核实确认,结算基础不实。

代理方为回应上述抗辩,首先构建了涵盖整个交易周期的证据链,包括微信下单群中的日常下单记录、报重记录、月度对账沟通以及过往的转账付款凭证。这套证据材料清晰地呈现了双方“微信报重、按月结算”的交易模式。在此基础上,代理方重点论证了两个观点:第一,上述模式已经构成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超市方在长期合作中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其事后反悔不应得到支持。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和交易惯例,生鲜产品的买受人负有及时检验义务,超市方收货时未对重量提出异议,事后单方主张重量短缺,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采纳了双方存在交易习惯的意见,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依据,最终仅核减了318.24元,判令超市方支付72191.76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该案的代理过程显示,对于缺乏完备书面合同的持续性交易,证明交易习惯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别环节书面证据的不足。而证明交易习惯,又依赖于对日常交易记录的完整留存。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在其流程化管理工具中,注重对各类案件证据要点的标准化梳理,此类经验也为该所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提供了一定的前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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