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认定为借款吗?梁XX与陈XX恋爱同居多年,同居期间梁XX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分11笔向陈XX转账合计xxx元。双方分手后,梁XX多次催讨欠款未果,遂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陈XX返还借款xxx元。
一审庭审中,陈XX仅认可其中4笔转账为借款,其余款项抗辩系两人共同经营物流、日常生活开支、经营收入回流,并非借贷。一审法院采信陈XX部分抗辩,仅判决陈XX归还xxx元,驳回梁XX大部分诉讼请求。梁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马文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马文律师全面复盘一审卷宗、梳理全部转账流水与微信催款聊天记录,重点抓取分手后梁XX多次向陈XX讨要其母亲出借资金的对话内容,对话中陈XX从未否认借款事实,仅以自身负债无力偿还为由拖延。结合转账资金来源为梁XX母亲资助、多笔转账早于物流经营启动时间等客观事实,马文律师向二审法院完整论证全部转账均具备借贷合意,陈XX关于款项系经营往来的抗辩无任何证据支撑。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XX全额返还梁XX主张的借款xxx元,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陈XX承担。
马文律师拥有12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是慈溪市商谐调解中心调解员、慈溪市人民法院调解员、慈溪市金石榴妇女维权律师。在本案中,他精准抓住一审举证、事实认定漏洞,系统梳理全部转账流水与微信聊天记录,区分转账时间与物流经营时间,结合资金来源佐证借款属性,援引民间借贷举证规则,清晰划分双方举证责任,在无新证据情况下说服二审法院改判,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一审未支持的大额借款,扭转不利裁判结果。
本案提醒我们,同居情侣之间资金往来极易产生法律纠纷,很多当事人碍于亲密关系未出具借条,一审极易因举证不足败诉。大额资金出借务必留存借条、借款沟通记录;若已无书面借据,完整保存转账记录、事后催讨聊天记录是翻盘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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