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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公证离婚后办的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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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979人看过
导读:财产继承公证不管是什么时候办的,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继承行为,就属于共同财产,也财产继承公证什么时候办的没有关系,但如果是了离婚后发生的继承行为,那么不属于共同财产。

财产继承公证离婚后办的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财产继承公证离婚后办的属于共同财产吗?

如果离婚前继承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公证无关。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财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一般是取得继承财产后办理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继承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是离婚前涉及到继承行为的,那如果遗产所有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特殊情况有一方财产的,则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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