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系某钒钛生产厂厂长,虽名为厂长,但配料、生产等核心工作均由公司总经理直接指挥。2025年2月,杨XX因工资问题与厂方发生纠纷,厂方以其生产的钒钛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涉嫌破坏生产经营。2月17日,公安机关将杨XX刑事拘留,羁押在喜德县看守所。
家属于2月19日委托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高源律师代理此案。高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X,全面了解其岗位职责、实际工作权限、生产指挥关系、工资纠纷起因及产品质量争议的具体情况,固定了“配料生产均由总经理指挥”“杨XX无独立决策权”等关键事实。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后,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律师意见,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案件性质三个层面系统论证杨XX不构成犯罪,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律师强调,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杨XX具有泄愤报复的主观故意,也无法证明其存在故意破坏生产的行为,本案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更不符合起诉的证明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而杨XX的情况并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最终,喜德县检察院全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5年2月24日对杨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于2026年2月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杨XX最终未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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