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一昭通XX公司的工程款、质保金之争终于有了结果。
陷入困境
2020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昭通某项目二期】总承包施工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合同》,承建案涉工程。2023年10月7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2月23日双方确认结算总造价为290XXXX5493.26元。然而,截至起诉时,被告一仅支付217XXXX7297.58元,尚欠进度款641XXXX5330.88元,且根据合同约定,该进度款应于2025年4月5日前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的3%为限。另外,合同约定的质保金(结算总造价的3%)支付期限原是2025年10月22日,但被告一经营状况恶化、账户被冻结且涉多起未履行执行案件,这让原告的款项面临巨大风险。
矛盾升级
案件中存在诸多难点。质保金支付期限尚未届满,被告一虽经营恶化但未明确拒绝付款,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的举证也困难重重。被告方态度强硬,给原告维权带来极大阻碍。
在此关键时刻,原告找到了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嵇成吉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5023)。嵇律师接手后,做了三件关键的事。一是紧扣合同约定,成功主张违约金顶格计算;二是利用被告当庭自认“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援引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规则,促使法院突破合同约定期限判决提前支付质保金;三是针对一人股东,精准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以被告提交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后续持续独立为由,让法院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641XXXX5330.88元及违约金XXX.93元,支付原告质保金XXX.80元。原告在被告一欠付的747XXXX1955.61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15559.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负担。原告成功保住了巨额债权,赢回了应得的工程款、质保金及违约金,避免了因发包方偿债能力下降而可能遭受的重大损失。
普法提醒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要明确各项款项的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当发包方出现经营恶化等情况时,可依据不安抗辩权等法律规则提前主张权利。遇到一人公司作为发包方时,要关注其股东财产独立性问题,利用相关法律规定举证。
嵇成吉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成功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此次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他通过精准把握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有效运用一人公司人格混同举证规则,为客户追回款项合计747XXXX1955.61元,并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唯一股东连带责任双重保障。在发包方偿债能力严重下降的情形下,极大提升了债权受偿的安全性与效率。可见,嵇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有着精准的专业判断和高效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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