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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峰助力客户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拿回6万+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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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24 · 18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秀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231065218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580155464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曾就职于一家行业领先的大型上市法律服务企业,公司总规模在500人以上,在职期间累计从事过100多家各类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涉猎传统汽车制造、服务业、建筑工程、园林景观、装饰装修工程、汽车租赁、互联网交易、直播演艺、教育服务、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等各行各业。 在诉讼业务方面,主要擅长公司股权相关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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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年4月,杨先生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购车,过户后发现车辆曾被推定全损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遂起诉要求退车退款。一审以未举证证明欺诈为由驳回诉求。王秀峰律师代理二审,确认合同主体,认定欺诈行为,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杨先生拿回600元购车款及相关费用。
王秀峰助力客户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拿回6万+购车款

王秀峰是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争端解决部成员,同时担任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和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特聘法律顾问。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

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二审买卖合同纠纷令人印象深刻。20年4月,杨先生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联系到张女士,以总价600元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杨先生发现该车曾于2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拍卖成交价仅15000元,而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于是,杨先生以张女士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赔偿损失。然而,一审法院以杨先生未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欺诈为由,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先生并未放弃,委托王秀峰律师代理二审。王秀峰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涉交易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发现,案涉交易全程由张女士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虽然张女士主张自己为中间人,但王秀峰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确认了张女士与杨先生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余原审被告、第三人均未参与交易,不承担合同责任

欺诈行为认定方面,王秀峰发现张女士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先生如实告知。即便其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女士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先生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在庭审过程中,王秀峰将收集到的证据一一呈现,并进行了有力的辩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秀峰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张女士与杨先生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同时,张女士赔偿杨先生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杨先生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予以准许,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除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王秀峰还处理过许多其他类型的案件。在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中,宋先生委托王秀峰律师起诉颜某和胡某,要求偿还本金500元及利息。20年3月,宋先生支付700元给胡某,用于帮助其小孩入读校区实验班,若因胡某一方原因未能就读,胡某答应全额退款。由于未能就读,宋先生要求退款。20年8月29日前,颜某和胡某合计退款10元,尚欠600元。20年9月29日,颜某和胡某出具借条给宋先生,承诺至20年12月31日前还清600元。截至20年2月11日,胡某向宋先生转款2000元,剩余500元未退。王秀峰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和颜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向宋先生退还500元,并自20年12月31日起,以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款项退还完毕。

在另一起合同纠纷(被告)案件中,重庆餐饮起诉重庆科技公司等五被告,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共同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王秀峰律师作为被告重庆高级技工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他通过查阅相关合同、文件,分析案件事实,认为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餐饮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同时,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餐饮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餐饮自行负担。

王秀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解决了许多法律难题,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他始终秉持专业守底线,心系当事人所求,胜诉为念,赤诚相待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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