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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律师多案出击,为企业与个人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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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24 · 10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崔易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031186843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2535051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超过3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几千余件,尤为专精于经济纠纷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股权争议、民间借贷、工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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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多起法律案件展开。有施工方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纠纷,发包人以质量等问题拒付;民间借贷案中,原告主张借款,被告称是台币兑换交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案,施工方与发包方结算金额有分歧;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承包方单方解约索赔,企业反诉;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承包方索赔,发包方以非法手段及时效等抗辩。各案经律师努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广东中山律师多案出击,为企业与个人挽回经济损失

从常见法律误区来看,很多人认为建设工程只要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就可以拒付工程款,民间借贷只要有转账记录就一定是借贷关系,企业承包经营中承包人可以以经营权限受限为由转嫁风险等,然而实际并非如此。以崔易蓬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0311868431,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为例,能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这些法律问题。

在代理施工方追回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案件中,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某建设公司承接某包装公司新厂幕墙工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1730万元,明确了进度款支付节点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施工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未及时付款,工期顺延,2012年工程基本完工并交付使用。但发包人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2016年施工方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47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审图费等超900万元,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未竣工验收等理由拒付。

该案件的难点在于,发包人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竣工验收不满足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未成就等抗辩;需要证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事实;要确定工程总价款和付款节点与违约金起算点;还要应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抗辩。

证据收集过程中,崔易蓬律师团队从多个渠道入手。他们收集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整理履约函件,证明施工过程中的沟通情况;收集工程签证,记录工程变更情况;获取检测报告,证明工程质量;整理付款记录,明确发包人付款情况。同时,将这些证据进行详细记录和分类。

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先以施工合同为基础,结合履约函件和工程签证,证明施工方按约履行义务;再用检测报告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最后以付款记录证明发包人付款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策略方面,崔易蓬律师团队做了充分准备。他们依据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重点举证发包人已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事实,主张其无权再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援引施工合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10日内未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结合委托人已按约报送结算明细、发包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事实,主张按报送金额确定工程总价款;逐一核对发包人各期进度款的应付时间与实际支付时间,精准计算已付款部分的逾期违约金;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化学螺栓抗拔值不达标、施工工艺违规等主张,举证各方已确认调整抗拔值检测标准、检测合格的事实,同时强调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后果,瓦解其拒付抗辩。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发包人向委托人支付欠付工程款XXX.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9月13日起按日3000元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已付款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65000元;返还代垫审图费41520元;驳回发包人的全部抗辩主张。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建设工程“视为验收合格”规则的适用条件,为施工方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崔易蓬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0311868431,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还代理了某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起诉案。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以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原告称在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分多笔向被告转账支付款项,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要求被告按一年期LPR四倍标准支付自起诉日起的利息。被告委托崔易蓬律师代理应诉,主张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基于案外人之间的台币兑换交易产生,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合意。

该案件的难点在于,要证明案涉款项是台币兑换交易而非借贷;需要应对原告的转账记录和主张;要将案件导入刑事审查路径。

证据收集过程中,崔易蓬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其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固定交易背景证据。聊天记录显示,案涉款项的金额、时间与原告主张的转账记录完全吻合,且内容明确指向台币兑换业务,而非借贷。同时,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图保存和文字整理。

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以微信聊天记录为核心,结合原告庭后自认“与被告素未谋面”“款项系代他人支付兑换款”等陈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涉款项与借贷无关。

庭审策略方面,崔易蓬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款项实为台币兑换交易流转资金;结合原告庭后自认陈述,进一步印证案涉款项与借贷无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主张本案虽以民间借贷案由受理,但实际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意见,认为案涉款项性质存疑,可能涉及经济犯罪,不符合民间借贷纠纷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裁定已生效。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精准锁定款项实际用途,成功揭示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表象下的真实交易背景,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实诉讼,也为同类涉外汇兑换、虚假借贷主张的案件提供了抗辩思路参考。

综上所述,崔易蓬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他在证据收集、证据链搭建和庭审策略制定等方面都表现出色,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建设工程领域还是民间借贷领域,他都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运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他的成功案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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