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超龄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常面临诸多难题。非医保费用能否获赔、超龄无固定工作有无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等问题,直接决定了受害人能拿到多少赔偿款。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樊佳佳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为这类问题给出了实战结论。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3日,被告宗某驾车与骑电动车的沈某碰撞,交警认定宗某负全责。沈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两次住院共24天。经鉴定,沈某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沈某已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工作。随后,沈某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保险公司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非医保费用应扣除;误工费因沈某超龄且无收入证明不支持;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樊佳佳律师则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非医保费用方面:依据相关保险法规,律师主张非医保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充分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非医保费用也是受害人因事故实际产生的必要支出,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所以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费用的主张不合法。
2.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沈某的父母年迈,虽有少量养老金,但仍有生活费用缺口。律师通过详细收集二老的生活支出证据,计算出扣除养老金后的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规定,该差额部分应当由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3.残疾赔偿金方面:202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8,251元/年,结合沈某定残时年龄(19年),按照法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应按此最新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4.整体赔偿性质方面:保险公司的单方扣除费用等行为,属于违法变更了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律结论是,保险公司应足额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受害人沈某的合法权益。
仲裁/判决结果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195,372.07元(已扣除垫付1.8万元);驳回原告沈某关于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3元,原告沈某负担138元,被告宗某负担2,075元。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其他抗辩,确认了律师主张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合法性。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可以随意扣除非医保费用,以超龄无收入证明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非医保费用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超龄受害人虽无固定工作,但有被扶养人且存在生活费用缺口时,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应按最新标准计算。
这对用人单位(保险行业在此语境下可类比)是一个警示,不能随意以不合理理由减少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对劳动者(受害人)而言,即便自身存在超龄、无固定工作等情况,也不应轻易放弃合理索赔的权利。
樊佳佳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证据组织方面,收集整理了包括被扶养人生活支出等大量证据,为主张赔偿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依据相关法规,明确各项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在庭审策略方面,针对性地反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总之,这起案件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每一个索赔细节都可能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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